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区胜美达旧水坑电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1425684P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旧水坑村
法定代表人:陈炯良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当事人于1984年10月建成并投产,主要从事电感线圈生产项目,包括功率电感、功率变压器、信号线圈、车载线圈、线圈产品零部件(端子、外壳等)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辅料→零件加工(冲压、电镀)→线圈组装(底座组立→绕线→接着→组立→上锡→印字)→外观特性检查→包装。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产生电镀废水、电镀废气、饭堂废水、污水、有机废气等污染物。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况:当事人1999年和2000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申建报告表》显示其生产设备为:注塑机15台、卷线机200台等。根据当事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排污许可证》等资料显示,其注塑成型机163台、自动卷线机279 台。当事人从2001年起陆续增加注塑机,到目前正在使用的有163台,注塑成型母粒从2001年起陆续增加使用,到目前使用量约有1000吨/年。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注塑机正常投入使用,当事人未办理新增的注塑工序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报手续和环保设施验收手续。当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排污许可证、生产设备清单、注塑机分布图、现场照片等资料为证。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4年6月28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措施整改:办理环评手续并完成自主验收;或改变工艺降低环评形式至备案登记类并完成备案登记或豁免环评类;或关闭建设项目。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日
联系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盛泰路盛兴大街33号)
联系电话:39997020
邮政编码:51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