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市番禺旭东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1870566XY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银建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陈却珠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2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有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当事人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监测因子等开展自行监测,并向我局提交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自行监测的书面说明和改正承诺书、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西路217号)
联系电话:020-84822281
邮政编码:5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