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佳辉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CX06KJ8R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潭山村化龙镇潭山村金盛四路31号3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曾诚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广州佳辉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在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潭山村金盛四路31号3栋301房建成一个餐具清洗项目,主要从事餐饮餐具的清洗,于2024年1月开始投入生产。2024年3月25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废水总排口、生产车间废气处理后排放口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穗番)环境监测(2024)第NO 2400366号)显示,该单位:废水总排口的动植物油151mg/L(标准限值:≤100mg/L),化学需氧量2.20×103mg/L(标准限值:≤500mg/L),悬浮物774mg/L(标准限值:≤400mg/L),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排放限值的0.5倍、3.4倍、0.9倍;生产车间废气处理后排放口恶臭值为8511(标准限值:≤6000),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臭气浓度排气筒高度25米排放限值的0.42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7月9日前完成整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0日
联系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42号)
联系电话:39937832
邮政编码:51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