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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番)责改〔2024〕07001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5-15 16:04:3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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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州市番祥五金电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9944935T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富怡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均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2024年4月12日正常生产,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穗番)环境监测(2024)第 NO2400418号(报告日期:2024年05月09日)]显示,当事人含镍废水车间排放口WS-01117-02(监测时间:2024年04月12日12:27)水污染物监测结果:镍为0.72mg/L,超过《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1597-2015) 表1现有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珠三角因子镍的排放限值0.5mg/L,超标0.4倍。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及责改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5月28日前完成整改,完善废水治理设施的管理及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如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我局有权在改正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当事人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查验;如当事人认为其违法排污行为已改正且申请查验的,本局有权自受理申请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实施查验。如当事人因上述违法排污行为受到罚款处罚,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拒不改正的,当事人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3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盛泰路盛兴大街33号)

  联系电话:39997016

  邮政编码:5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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