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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环(番)责改〔2024〕04004号)(中南通用航空(广州)有限公司)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5-15 16:08:5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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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中南通用航空(广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3NBN4B

  登记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22号1518房(仅限办公)              

  项目经营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浮莲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程广凯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于2018年8月在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22号1518房(仅限办公)建成一个航空运输业的项目,主要从事小型直升飞机驾照培训、载客空中游览观光等项目,于2021年7月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浮莲路99号建设停机点,于2022年5月正式运营至今,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36项交通运输业机场(新建),需要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当事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当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30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完善环评及自主验收手续,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4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石楼路段20号石楼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34851165

  邮政编码:51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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