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18116440J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谢村狮岗脚
法人代表:蔡陈敏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5月29日,我局环保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生产过程产生废包装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部分废包装桶存放于生产车间;废活性炭存放于活性炭箱内(活性炭箱打开状态),没有贮存在危险废物贮存间内;废包装桶压缩后存放在一般固体贮存间内;危废贮存间地面及裙角未设置表面防渗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第一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4年7月11日前完成整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1日
联系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番禺区钟村街商会大厦三楼(钟村钟兴路69-1))
联系电话:020-84775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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