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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环(番)责改〔2024〕04007号)(广东日美食品有限公司)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6-12 16:10: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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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东日美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18707550W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材东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曹智星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在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村东兴路11号建成一个食品生产项目,主要从事馅料生产。2024年5月20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生产废水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生产废水处理后排放口有废水正外排,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对生产废水处理后排放口进行现场采样。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2024年5月2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穗番)环境监测2024)第NO 2400487号] 显示,当事人生产废水处理后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343mg/L 、化学需氧量1.09X10³ mg/L 、悬浮物936mg/L ,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超标排放(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分别超标1.3、1.2、0.1倍)。当事人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20日的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5月2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环评批复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及废水达标监测报告。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石楼路段20号石楼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34851165

  邮政编码:51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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