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市维福达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3469385R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金龙路203号A栋101、201、301、B栋101
法定代表人:许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于2006年在东涌镇成立,于2008年7月搬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金龙路203号A栋101、201、301、B栋101建成一个印刷生产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至今。当事人生产过程产生生活污水、印刷废气、机械噪声、废纸等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废包装容器、废含油墨抹布及手套、清洗废液、废显影液、洗版废水、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印版、废CTP版渣等)等污染物。当事人部分危险废物(废洗车水、部分废胶水桶、废油墨罐、废含油墨抹布及手套等)在车间内堆放,A楼一楼放置有吸塑油空桶等,均未按规范设置车间内危险废物临时存放点放置上述危废。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2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环评批复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4年6月8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石楼路段20号石楼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34851165
邮政编码:51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