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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番)责改〔2024〕05002号 广州润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观察期)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8-22 17:38:3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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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广州润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618187822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村细岗工业区南三排5号法定代表人:李丽娟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形:当事人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村细岗工业区南三排5号(门牌地址:细岗工业南二街5号)建成一个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项目,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粉尘废气、机械噪声、一般固体废物等污染物。2024年8月1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未按要求采取有效的密闭收集措施,排放的粉尘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当事人存在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2024年8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1日现场照片、2024年8月1日执法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9月5日前完成整改,(设置密闭生产车间,同时要求对使用回收废料、人工投放口拆包投料、混合机出料口工序产生的粉尘做好收集处理),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2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大巷涌路143号422室)

  联系电话:020-84924830

  邮政编码:51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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