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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番)责改〔2024〕02003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广州天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数据失实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4-10-22 13:55:5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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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番)责改〔2024〕02003号

  当事人:广州天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QKC655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一村新六亩路3号502            

  法人代表:范建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当事人于2021年4月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一村新六亩路3号502建成一个实验室项目,主要从事环境检测服务。2024年9月6日,我局环保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3年11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066RP),(1)水质pH值在测定前需对pH计进行校准,但无法提供仪器校准记录;(2)pH值所用的监测方法为HJ962-2018《土壤PH的测定电位法》,但检测样品为废水,监测方法错误。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不得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4年11月5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

  联系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番禺区钟村街商会大厦三楼(钟村钟兴路69-1))

  联系电话:020-84775086

  邮政编码:51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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