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东格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52559340F
登记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旧水坑村开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广东格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旧水坑村开发路8号建成一个检测实验室项目,主要从事环境检测。现场检查时发现:1.当事人出具的格林检测(环)字第202405092号、202404302号检测报告中采样图片显示当事人在不规范的废气采样口进行采样;2.当事人出具的格林检测(环)字第202405081号、第202404301号、第202401021号检测报告中授权人(邓冬梅)签字处发现笔迹明显不一致;3.当事人出具的格林检测(环)字第202404173号、第202404071号、第202404102号检测报告中噪声检测设置的原始记录采样时间(5分钟)与实际采样时间不一致;4.格林检测(环)字第202406071号报告中,发现汞FS240527G的分析原始记录表的分析时间(2024年5月13日)与原子荧光光度计上的分析日期不一致,且早于采样时间(2024年5月27日)。当事人存在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9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格林检测(环)字第202405092号、202404302号、第202405081号、第202404301号、第202401021号、第202404173号、第202404071号、第202404102号、第202406071号检测报告内容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有关规定。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8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石楼路段20号石楼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34851165
邮政编码:51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