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2.《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3.《关于印发推进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对象可以提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
1. 我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扶助标准:
达到广东省的扶助年龄,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8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500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增加3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增加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