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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相关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8-10-18 06:56: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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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2.《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3.《关于印发推进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对象可以提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 

1. 我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扶助标准:

达到广东省的扶助年龄,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8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500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增加3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增加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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