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我区患有重大疾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经济扶助,帮助他们战胜疾病,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一、扶助对象
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
(一)具有本区全日制学校(幼儿园)学籍的学生或具有番禺区户籍的在读全日制大学生。
(二)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年总收入低于人民币5万元。
(三)申请人须自付住院治疗费5万元以上。
二、学生患有以下重大疾病之一的,可以申请扶助治疗
(一)急性心肌梗死: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症状:
1.心肌梗塞变异;
2.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3.典型的胸痛病状。
心绞痛不属申请扶助治疗范围。
(二)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三)脑部严重疾病导致的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
指因急性脑血管疾病(脑血管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重度颅脑损伤,严重脑部感染性疾病所导致的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碍障之一的状态: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并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予以扶助)。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其他食物。
(四)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者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五)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六)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但下列疾病除外:
1.第一期霍奇金病;
2.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总面积50%以上二度烧伤或20%以上面积三度烧伤。如果烧伤是由于当事人的自发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是否清醒,都不属于申请扶助治疗的范围。
(九)暴发性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此外,不属上述病例的重大疾病学生需由区教育基金会予以研究确定。
三、申请资助办法:
(一)由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通过学校向区教育基金会提出申请,填报《番禺区学生重大疾病助疗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的申请书(学校盖章证明属实)。
2.学生本人户口簿复印件(由合法监护人代为申请的需要同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3.就诊的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近期病历复印件;
4.该疾病治疗费收据;
(二)区教育基金会根据申请资料对申请提出救助评估意见,并进行审批。必要时,由区教育基金会和有关医疗机构专家组成的“番禺区教育基金会助疗审批小组”进行审批。审批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而获批准资助的学生,区教育基金会将依据学生家庭困难情况和病情治疗需要,向其发放扶助治疗金,最高标准为一次性资助5万元。
四、扶助治疗金的拨付
扶助治疗金发放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前往区教育基金会办公室领取支票,如因学生本人身体不适不便领取,可由家长代领(须提交学生本人有效户口簿、家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供原件备查)。
五、其他规定:
(一)不接受因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或因自杀、吸毒、自残所发生的治疗费用的资助申请。
(二)不接受学生家长或其他合法监护人为已去世的学生生前治疗费用的资助申请。
六、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生效,由区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基金会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