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六版)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比例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一、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2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 |
3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
4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
5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
6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条至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
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
8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 |
9 | 二、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10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
11 | 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 | 大型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 |
12 | 三、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收费行为检查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
13 | 四、直销行为检查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经营行为 | 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每年至少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14 | 五、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检查 | 是否存在仿冒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违法经营行为 | 互联网平台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15 | 六、打击网络传销工作检查 | 是否存在传销违法经营行为 | 互联网平台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
16 | 七、电子商务经营者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100% | 每年一次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7 | 八、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18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20%以上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 | |
19 | 九、广告行为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20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2%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 |
21 | 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5%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22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5%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
23 | 十一、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5% | 每年一次 | 书面审查、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24 | 十二、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 |
25 | 十三、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 |
26 | 特殊食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保健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 | |
27 | 十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重点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 |
28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 | |
29 | 十五、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含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30 |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不含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 | 一般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31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32 | 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33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含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条。 | |
34 |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不含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 | 一般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35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36 | 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37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落实情况 |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含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条。 | |
38 |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不含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 | 一般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39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40 | 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41 | 十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42 | 十七、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43 | 计量标准及计量授权证后监督检查 | 获得计量标准或计量授权许可的企事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5%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 |
44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重点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每年一次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十三条;《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
45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1% | 每年一次 | 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 | |
46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
47 | 能效标识的标识标注符合性检查 | 生产、销售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1%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48 | 水效标识的标识标注符合性检查 | 生产、销售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1%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 | |
49 | 十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 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5%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8月1日实施、2021年修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6月1日实施)。 |
50 | 十九、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 认证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检查 | 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5%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93号令)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117号令)第三十七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51 | 二十、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实施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每年一次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52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实施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每年一次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 |
53 | 二十一、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每年抽查不少于20家 | 每年一次 |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省政府令241号)第112、113、114、115、116项;《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机构监管市级行政职权委托各区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
54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每年抽查不少于20家 | 每年一次 |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省政府令241号)第112、113、114、115、116项;《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机构监管市级行政职权委托各区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 |
55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 | 重点检查事项 | 每年抽查不少于20家 | 每年一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省政府令241号)第112、113、114、115、116项;《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机构监管市级行政职权委托各区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 |
56 |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每年抽查不少于20家 | 每年一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省政府令241号)第112、113、114、115、116项;《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机构监管市级行政职权委托各区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 |
57 | 二十二、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少于5% | 每年至少一次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
58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少于5% | 每年至少一次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专利标识标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
59 | 二十三、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每年一次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60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每年一次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61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每年一次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62 | 二十四、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每年一次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
63 | 二十五、药品监督检查 |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 | 药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按国家、省、市局相关文件规定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64 | 药品经营监督检查 | 药品批发企业和连锁总部 | 重点检查事项 | 按国家、省、市局相关文件规定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
药品零售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按国家、省、市局相关文件规定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
65 | 二十六、化妆品监督检查 | 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 | 化妆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按国家、省、市局相关文件规定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
66 | 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 | 化妆品经营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按国家、省、市局相关文件规定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 |
67 | 二十七、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3%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68 | 二十八、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 |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 |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按国家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的通告》(粤市监规字〔20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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