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加强我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按照广州市的统一部署,7月起我区将全面开展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土地出让金计收工作。
根据市国土房管局的有关规定,从2011年8月15日开始土地出让金计收工作。本市辖区范围内利用原划拨用地(含未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历史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房地产权属人为土地出让金计收对象。
年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按相应用途土地纯收益的4%确定,即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1.6%确定。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净用地面积时,按地上建筑面积计价;反之,按净用地面积计价。计收范围内的租赁当事人应办理土地出让金计收手续,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不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的1‰缴纳违约金金;经催促后仍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与相关当事人解除土地出让金合同,并通知流管中心注销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书面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区国土房管分局已制定《番禺区计收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土地出让金操作细则》并发文通知相关单位,从7月起,我区全面开展土地出让金计收工作。此外,按市国土房管局要求,在目前已清查的2011年8月16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中,属于划拨用地需补交年土地出让金的案件,将同时开展补办催缴工作。
各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办理补缴年土地出让金手续。土地出让金计收业务的接件窗口为各镇街流动人员与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土地出让金具体办理流程等相关事宜可查阅区国土房管分局网站或电话咨询:84645580、84645859、84645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