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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番禺区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1-25 07:47: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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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2016〕116号

为控制汽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区决定继续在中心城区和广州大学城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效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以下范围内通行:

(一)中心城区:

东面:南沙港快速路(三支香水道至沙湾水道段)以西。

南面:紫坭河(东新高速至沙湾水道段)以北、沙湾水道(紫坭河至南沙港快速路段)以北。

西面:105国道(三支香水道至禺山西路段)以东、东新高速(禺山西路至紫坭河段)以东。

北面:三支香水道(大石大桥至南沙港快速路段)以南。

(二)广州大学城:小谷围街范围内。

以上道路除特别注明外,均不含所指道路。未持有效绿色环保标志的外市籍汽车准许在限行区内的广明高速路、新光快速路、西环路、番禺大道北、亚运大道、市良路和市南路过境通行。

二、本通告准许汽车通行的范围内,如另有限制汽车通行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

三、本通告所称环保标志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制作、核发,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

四、本通告所称汽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除特别注明外,均含广州市籍和外市籍汽车。

五、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市政工程及道路养护车辆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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