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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政府网站考评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08-12 08:06: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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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办〔2016〕5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政府网站考评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

番禺区政府网站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网站群的建设与管理,强化网上政府信息发布、政民互动、便民服务平台作用,打造“网上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广东省政府网站考评办法》(粤办函〔2015〕555号)、《广州市政府网站考评实施细则》(穗府办函〔2016〕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网站是指我区各行政机关实施政务公开、提供办事服务、开展政民互动的互联网平台,具体包括:

(一)区政府门户网站。

(二)区府直属各单位网站(含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网站)。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考评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政府网站考评工作纳入各部门和各镇、街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政府绩效和法治番禺建设检查考评体系。

第五条  区府直属各单位(含下属参公事业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网站纳入区级考评范围。

考评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务办负责,考评结果抄送区依法治区办,作为法治番禺建设检查考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部分相关指标考评依据。并抄送市依法治市办、市政府办公厅,作为广州市考核我区相应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被考评对象的责任主体为我区被考评对象所属单位的分管领导、承办科室领导和经办人。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七条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

(一)网站栏目(系统)设置情况。主要考评各单位网站结合本单位职能设置信息公开、政民互动、便民服务栏目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重点考评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设置情况。

(二)网站各栏目(系统)内容更新情况。主要考评网站各栏目(系统)所需内容是否得到及时更新,发现错误是否及时整改。重点考评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区政府办公室明文要求公开的重点领域政府信息的工作实施情况和时效性。

(三)政府门户网站各栏目内容保障落实情况。由考评主体按照区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分工的相关文件规定,逐月登记统计、分析点评各责任单位上报的信息数据情况。

(四)特色加分。各单位网站围绕信息发布、政民互动、便民服务的需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创设新的便民栏目,受到社会公众好评的,可酌情予以加分。

(五)单项否决。网站如出现站点无法访问、网站不更新、栏目不更新或存在严重错误、互动回应差等其中一种情形,则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网站发布的信息如出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由区国家保密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同时该网站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评方法和考评程序

第八条  考评采取被考评对象自查整改,与考评主体巡查监测和现场抽查检查方式进行。

第九条  考评按百分制计分,由考评主体根据各种形式的考评情况测算确认考评结果。

(一)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中的《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所列项目及其分值,根据巡查结果打分,占总分70%。

(二)各单位自查整改得分,由各单位自行评分,占5%。

(三)由考评主体根据区政府门户网站各栏目内容保障落实情况打分,占总分15%。

(四)由考评主体组织抽查打分,占总分10%。

考评结果考评分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总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到89分为良好,60分(含)到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政府网站年度考评每年组织一次,在国务院、省政府网站和市政府网站考评前完成,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考评主体根据本办法,结合我区年度政务公开与政府网站工作部署,制定下发本年度政府网站考评方案,明确考评工作时间安排、指标体系(权重)、方式方法、程序步骤、数据来源等具体事宜。

(二)考评对象日常自行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整改活动,区府直属各单位及下属参公事业单位、各镇街每年在该考评年度截止日期前向区政府办报送年度自查整改报告,并自行评分,同时抄送区政务办。所有网站自查整改报告收集汇总后将上报市府办公厅备案。

(三)考评主体对被考评对象进行巡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被考评对象进行整改。考评主体每年在该考评年度截止日期前提出巡查报告并按相关标准打分。

(四)考评主体登记统计区政府门户网站各栏目内容保障落实情况,并于每年在该考评年度截止日期前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评分。

(五)考评主体每年下半年组织现场抽查考评活动,并按相关规则对被抽查的对象进行评分。被抽查对象得分的平均值,可作为当年未被抽查对象的得分值参考。

(六)考评主体根据日常监测、年终考评等情况,确定被考评对象的考评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反馈被考评对象。

(七)被考评对象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评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评主体提出复核申请;考评主体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给考评对象。

第四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考评结果由考评主体报经区政府审定后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作为法治番禺建设检查考评体系有关政府信息公开部分相关指标考评依据。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被考评对象,视后果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区委、区政府对被考评对象的责任主体予以问责。考评结果为优秀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被考评对象,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考评旨在“以评促建,评管结合,重在创新”,发挥绩效考评的正向引导作用,通过考评,发现不足、持续改进,不断创新,促进网站考评与网站建设工作有机融合。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考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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