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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09 08:16: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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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番禺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番禺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有效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的能力,缓解空气污染的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全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330号)、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危险源和危险区管理规定》、《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穗府办〔2016〕5号)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出现的环境空气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情形。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强化管理,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实现各部门和市、区两级的协调有序高效运转。根据空气污染程度,实行分级响应。

(3)及时预警,快速响应。配合广州市建立健全环境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平台,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测工作,及时预警,快速响应。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同,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应急知识宣传,鼓励企业自觉采取行动,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协助区领导联系环保工作的领导、区环保局局长、区应急办专职副主任。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科工商信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气象局、区应急办、番禺港务分局、番禺海事处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内,由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区气象局和区应急办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订本单位、本部门应急子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同时将子预案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2.2职责

2.2.1区应急指挥部

(1)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

(2)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各单位落实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3)负责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提请区政府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空气污染应急情况,协调周边地区政府实施污染协同控制。

(4)负责应急响应结束后组织各单位实施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及评估。

2.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按照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等信息。

(2)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

(3)负责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制订应急响应措施的具体工作方案。

(4)负责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的细化措施制定情况、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对各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5)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2.2.3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依职责做好相关应急响应工作。

(1)区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2)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负责督促广州南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3)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协助区环保局落实应急监管企业停产、减排措施;协助区环保局督促应急监管外资企业落实停产、减排措施。

(4)区教育局:负责制订实施中小学及托幼机构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加强对在校学生环境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

(5)区财政局(区国资局):负责协助区环保局落实应急监管国有资产企业停产、减排措施。

(6)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空气质量监测自动站的运营、维护,转发相关预警信息;负责协调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并加强监管;动态更新应急监管重点工业企业和停产企业名单。

(7)区住房建设局:负责牵头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动态更新应急监管工地名单。

(8)区交通局:负责加强公共交通运力调度组织,提高公共交通运能,做好公共交通应急疏运保障工作;督促公路客运站场、公交站场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负责督促辖管公路施工和城市道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9)区水务局:负责督促全区水务工程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10)区农业局:负责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减少露天焚烧现象。

(11)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制订实施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2)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配合市卫生计生委拟定健康防护指引。

(13)区城管局:负责制定道路保洁具体强化措施并组织、督促各级城管部门落实;组织开展建筑工地扬尘、建筑废弃物等物料运输、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产生烟尘和有害物质的污染源执法检查。

(14)区公安分局:负责根据限行方案组织落实黄标车限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负责制定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

(15)区气象局:负责辖区内气象因素的监测、预报,协助做好信息发布工作;配合市气象局择机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6)区应急办:负责协助总指挥组织做好辖区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区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17)番禺港务分局:负责加强到港船舶岸电使用和港口堆场扬尘污染控制,督促港口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在严重污染情况下协调开展港口船舶流量调控。

(18)番禺海事处:负责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所供燃油含硫量及船舶使用燃料含硫量的监督检查;在严重污染情况下,配合开展港口船舶流量调控等相关工作。

(19)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负责参照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架构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制定辖区内应急子预案,每年动态更新管辖范围内的应急监管企业名单;作为所有应急响应措施的责任单位,负责属地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落实。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1)区环保局配合市环保局进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

(2)区气象局配合市气象局进行环境空气重污染气象资料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

(3)区环保局和区气象局实施资料共享。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将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重度污染(全市空气质量监测国控站点的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300)将持续1天。

黄色预警:预测空气重度污染(全市空气质量监测国控站点的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

橙色预警:预测空气严重污染(全市空气质量监测国控站点的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将持续1天。

红色预警:预测空气严重污染(全市空气质量监测国控站点的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将持续2天及以上。

3.2.2预警信息发布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发布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开始预警时间、空气质量指数等级和空气污染持续时间,以及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等。

3.2.3预警措施

(1)蓝色、黄色预警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预警发布指令,及时向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2)橙色、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成员单位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

区教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交通局和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番禺港务分局、区城管局分别负责督促学校及托幼机构、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区属公园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等4个等级,对应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4.2应急响应启动

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向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发布应急响应启动信息,并通报启动对应等级的响应措施。

4.3响应措施

4.3.1Ⅳ级响应措施

4.3.1.1强制性措施

(1)强化企业排放控制。责令应急监管企业名单中停产企业或未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停止排污,工业涂装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按未完成VOCs排放控制整改处理。加强对停产企业监控和巡查。

(2)强化工地污染控制。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增加1次。加强停止施工和洒水降尘执法检查。

(3)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增加全区道路清扫保洁时间,洒水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2次。

(4)港口码头防尘。港口码头堆场采取措施有效防治扬尘,加强监管。

(5)禁燃。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6)禁烧。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

4.3.1.2建议性措施

(1)倡导调峰生产。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调峰生产,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产减排。

(2)倡导公交出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

(3)倡导船舶减排。倡导进入我区港区和航道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料,靠岸船舶尽量采用岸电。

4.3.1.3健康防护措施

配合市有关部门发布健康指引,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4.3.2Ⅲ级响应措施

4.3.2.1强制性控制措施

(1)强化企业排放控制。责令应急监管企业名单中停产企业或未完成VOCs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停止排污;应急监管企业名单中重点监管企业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率或者停产限产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15%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作业;工业涂装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按未完成VOCs排放控制整改处理。加强对应急监管企业监控和巡查。

(2)强化工地污染控制。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增加1次。加强停止施工和洒水降尘执法检查。

(3)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增加全区道路清扫保洁时间,洒水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2次;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

(4)港口码头防尘。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有效防治扬尘,加强监管。

(5)禁燃。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6)禁烧。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

4.3.2.2建议性措施

(1)倡导使用低排放原辅材料及燃料。燃煤或燃油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

(2)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3)倡导公交出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

(4)倡导船舶减排。倡导进入番禺区港区和航道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料,靠岸船舶尽量采用岸电。

4.3.2.3健康防护措施

配合市有关部门发布健康指引,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4.3.3Ⅱ级响应措施

4.3.3.1强制性措施

(1)机动车限行。全区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通行;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对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

(2)强化企业排放控制。责令应急监管企业名单中停产企业或未完成VOCs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停止排污;应急监管企业名单中重点监管企业通过降低生产负荷、使用优质燃料、提高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率或者停产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作业;工业涂装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按未完成VOCs排放控制整改处理。加强对应急监管企业监控和巡查。

(3)强化工地污染控制。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合理调整施工程序,减少扬尘污染。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增加两次。加强停止施工和洒水降尘执法检查。

(4)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增加全区道路清扫保洁时间,每天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4次,洒水次数不少于4次;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

(5)港口码头防尘。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有效防治扬尘,加强监管。

(6)禁燃。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禁烧。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

4.3.3.2建议性措施

(1)倡导使用优质燃料。燃煤或燃油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

(2)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3)倡导公交出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

(4)倡导船舶减排。倡导进入番禺区港区和航道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料,靠岸船舶尽量采用岸电;呼吁港口减少进港船舶,内河减少货运船只通行。

(5)择机人工影响天气。配合市气象局择机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

4.3.3.3健康防护措施

配合市有关部门发布健康指引,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4.3.4Ⅰ级响应措施

4.3.4.1强制性措施

(1)机动车限行。全区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通行;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对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

(2)强化企业排放控制。责令应急监管企业名单中停产企业或未完成VOCs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停止排污;应急监管企业名单中重点监管企业通过降低生产负荷、使用优质燃料、提高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率或者停产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40%以上。燃煤发电机组使用优质煤发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作业;工业涂装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按未完成VOCs排放控制整改处理。加强对应急监管企业监控和巡查。

(3)强化工地污染控制。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合理调整施工程序,减少扬尘污染。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增加2次。加强停止施工和洒水降尘执法检查。

(4)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增加全区道路清扫保洁时间,每天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4次,洒水次数不少于4次;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

(5)港口码头防尘、减排。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有效防治扬尘,加强监管。禁止船舶的原油洗舱、驱气作业。

(6)禁燃。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禁烧。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

(8)民用源减排。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4.3.4.2建议性措施

(1)倡导使用优质燃料。燃煤或燃油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

(2)倡导公交出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

(3)倡导船舶减排。倡导进入番禺区港区和航道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料,靠岸船舶尽量采用岸电;呼吁港口减少进港船舶,内河减少货运船只通行。

(4)择机人工影响天气。配合市气象局择机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

4.3.4.3健康防护措施

配合市有关部门发布健康指引,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4.4应急响应结束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结束应急响应指令,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结束应急响应,向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区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5.应急响应情况汇报及总结

市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指令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统一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信息。应急期间,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应每日按时将当天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对本次应急响应进行系统总结,按时将工作总结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领导。

6.信息发布

6.1信息类型

主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预报数据、预警信息、应急响应信息以及健康提示信息等。

6.2信息发布程序

各类信息发布程序,应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有序进行: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由区环保局配合市环保局通过网站及新闻媒体发布。

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数据由区环保局、区气象局配合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进行应急会商及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在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统一指令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发布,区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应急响应信息在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统一指令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发布,区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应将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并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

7.2通信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局(办、镇、街)领导、经办科室(部门)领导和应急联络员三级联系人,将三级联系人信息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7.3人力资源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队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的能力。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的规定,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定期组织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2宣传教育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空气重污染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8.3责任与奖惩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在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的,降低当年度环保目标责任评定等级,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后移交区监察局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9.附则

(1)本预案所称应急监管企业,分停产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两类,由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污染排放和达标情况提出并定期更新。

(2)本预案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订,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在实践中遇到其他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以实现可持续改进。《广州市番禺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即日废止。

10.附件


附件1

空气污染预警及应急响应程序


附件2

番禺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责任分解表

2-1  应急预案责任分解表(Ⅳ级响应—对应蓝色预警)

序号

措施

责任单位

备注

1)强制性措施

1

责令应急监管企业名单中停产企业或未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停止排污,工业涂装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按未完成VOCs排放控制整改处理。加强对停产企业监控和巡查。

区环保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

 

2

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增加1次。加强停止施工和洒水降尘执法检查。

区住房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

 

3

增加全区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时间,洒水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2次。

区城管局

 

4

港口码头堆场采取措施有效防治扬尘,加强监管。

番禺港务分局

 

5

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公安分局

 

6

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

区城管局

 

2)建议性措施

1

配合市有关部门发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调峰生产,控制污染工序,主动减产减排指引信息。

区环保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国资局)

 

2

配合市有关部门发布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的指引信息。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委宣传部配合

3

配合市有关部门发布进入番禺区港区和航道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料,靠岸船舶尽量采用岸电的行动指引信息。

番禺海事处、番禺港务分局

 

3)健康防护措施

1

配合市有关部门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区环保局、区应急办、区气象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

区委宣传部配合

            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为上述所有应急措施的责任单位。

 

2-2  应急预案责任分解表(Ⅲ级响应—对应黄色预警)

序号

措施

责任单位

备注

1)强制性措施

1

责令应急监管企业名单中停产企业或未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停止排污;应急监管企业名单中重点监管企业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率或者停产限产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15%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作业;工业涂装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按未完成VOCs排放控制整改处理。加强对应急监管企业监控和巡查。

区环保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

 

2

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增加1次。加强停止施工和洒水降尘执法检查。

区住房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

 

3

增加全区道路清扫保洁时间,洒水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2次;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

区城管局

 

4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有效防治扬尘,加强监管。

番禺港务分局

 

5

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公安分局

 

6

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

区城管局

 

2)建议性措施

1

配合市有关部门发布燃煤或燃油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指引信息。

区环保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

 

2

配合市有关部门发布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指引信息。

区住房建设局

区委宣传部配合

3

配合市有关部门发布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的指引信息。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委宣传部配合

4

配合市有关部门发布进入番禺区港区和航道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料,靠岸船舶尽量采用岸电的行动指引信息。

番禺海事处、番禺港务分局

 

3)健康防护措施

1

配合市有关部门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区环保局、区应急办、区气象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

区委宣传部配合

            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为上述所有应急措施的责任单位。


2-3  应急预案责任分解表(Ⅱ级响应—对应橙色预警)

序号

措施

责任单位

备注

1)强制性措施

1

全区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通行;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对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

区公安分局

 

2

责令应急监管企业名单中停产企业或未完成VOCs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停止排污;应急监管企业名单中重点监管企业通过降低生产负荷、使用优质燃料、提高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率或者停产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作业;工业涂装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按未完成VOCs排放控制整改处理。加强对应急监管企业监控和巡查。

区环保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

 

3

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合理调整施工程序,减少扬尘污染。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增加2次。加强停止施工和洒水降尘执法检查。

区住房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

 

4

增加全区道路清扫保洁时间,每天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4次,洒水次数不少于4次;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

区城管局

 

5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有效防治扬尘,加强监管。

番禺港务分局

 

6

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公安分局

 

7

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

区城管局

 

2)建议性措施

1

配合市有关部门发布燃煤或燃油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指引信息。

区环保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

 

2

配合市有关部门发布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指引信息。

区住房建设局

区委宣传部配合

3

配合市有关部门发布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的指引信息。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委宣传部配合

4

配合市有关部门发布进入番禺区港区和航道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料,靠岸船舶尽量采用岸电的行动指引信息。呼吁港口减少进港船舶,内河减少货运船只通行。

番禺海事处、番禺港务分局

 

5

配合市气象局择机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

区气象局

 

3)健康防护措施

1

配合市有关部门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区环保局、区应急办、区气象局

区教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

区委宣传部配合

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为上述所有应急措施的责任单位。

 

2-4  应急预案责任分解表(Ⅰ级响应—对应红色预警)

序号

措施

责任单位

备注

1)强制性措施

1

全区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通行;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对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

区公安分局

 

2

责令应急监管企业名单中停产企业或未完成VOCs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停止排污;应急监管企业名单中重点监管企业通过降低生产负荷、使用优质燃料、提高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率或者停产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40%以上。燃煤发电机组使用优质煤发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作业;工业涂装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按未完成VOCs排放控制整改处理。加强对应急监管企业监控和巡查。

区环保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

 

3

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合理调整施工程序,减少扬尘污染。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增加2次。加强停止施工和洒水降尘执法检查。

区住房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

 

4

增加全区道路清扫保洁时间,每天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4次,洒水次数不少于4次;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

区城管局

 

5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有效防治扬尘,加强监管。禁止船舶的原油洗舱、驱气作业。

番禺港务分局

 

6

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公安分局

 

7

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

区城管局

 

8

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区住房建设局

各镇、街配合

2)建议性措施

1

配合市有关部门发布燃煤或燃油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指引信息。

区环保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

 

2

配合市有关部门发布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的指引信息。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委宣传部配合

3

倡导进入番禺区港区和航道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料,靠岸船舶尽量采用岸电;呼吁港口减少进港船舶,内河减少货运船只通行。

番禺海事处、番禺港务分局

 

4

配合市气象局择机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

区气象局

 

3)健康防护措施

1

配合市有关部门对相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区环保局、区应急办、区气象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

区委宣传部配合

            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为上述所有应急措施的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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