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办〔2017〕1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3日
番禺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4年7月,民政部决定将我区纳入全国第二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试点地区之一;2015年8月,省民政厅决定将我区纳入全省第三批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工作试点地区之一。针对当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不断发生的紧迫现实,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为更好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根据《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完善政法机关衔接配合以及与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等跨部门合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在工作评价标准、法律援助、社会调查、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同步录音录像、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与移送、合适成年人选聘、分案起诉、观护帮教、犯罪记录封存等需要配合的制度机制上相互衔接,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权益优先,利益最大。把实现和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推动落实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身体康复、心理疏导、转移安置、技能培训、经济帮扶等综合救助工作。
(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坚持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落实专业化办理、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观护、帮扶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保护制度,最大限度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
三、保护对象
番禺区户籍的未成年人以及在番禺区范围内涉案的未成年人,重点保护以下六大类未成年人:
(一)孤儿。包括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养育孤儿。
(二)重残未成年人。
具有广州市评定残疾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取得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认定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未成年人。
(三)重病未成年人。
患有重大疾病的未成年人。重大疾病包括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
(四)监护人无力监护的未成年人,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1.父母双方均重残或重病。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公安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判;或由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村(居)联合开具的证明,证明需注明出走的时间、5人以上的询问笔录及村(居)代表签字,镇(街)的盖章,下同),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
3.涉案未成人的父母双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五)监护人无法监护的未成年人,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1.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服刑剩余年限1年以上,下同)或强制戒毒。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
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另娶、改嫁等原因弃养或无法抚养的未成年人。
4.涉案未成人的父母一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有重残、重病、死亡、失踪、长期服刑在押、强制戒毒等其他情形的。
(六)其他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未成年人。
3.受侵害、虐待的未成年人。
4.单亲家庭未成年人。
5.失足未成年人。
6.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未成年人。
7.其他。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同时,履行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定期通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二)推动建立跨部门合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紧密衔接,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救助困境儿童、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以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合力。
(三)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大力支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主动与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机构链接,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疏导、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专业水平,逐步建立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内容
(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1.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对成年人性侵害、拐卖、绑架、遗弃、伤害、虐待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充分发挥法律威慑和震慑作用,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同时,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怠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方面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侵吞、挪用、违法发放未成年人专项救助、救济资金等贪污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导致未成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办,保证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福利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
2.努力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与权、知情权等各项诉讼权利,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避免在办案中造成“二次伤害”。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等刑事案件,区人民检察院应会同公安机关建立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责任单位: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
3.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贯彻国家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落实专业化办理、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观护、帮扶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保护制度,最大限度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对于因年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与公安机关以及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组织等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加强管教、社会观护等措施,预防再犯罪。(责任单位: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
4.羁押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实行分别关押制度能够防止罪犯恶习的“交叉感染”,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成年罪犯的思想影响,以及犯罪行为的教唆、犯罪技能的传授。此外,还有利于针对性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有利于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的发育特点在生活能力方面的管理,同时也能防止发生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看守所)
5.严格落实辩护人制度。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公安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防止“走过场”式辩护,提供优质、高效刑事辩护工作,切实有效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责任单位: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
6.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形成多位一体的庭审教育,促使未成年人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庭审时,公诉人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社会危害性,并适时进行法制教育及人生观教育。辩护律师在进行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辩护的同时就法律规定和证据材料,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认识、自觉、自愿接受侦查、起诉、审判必要性的教育,帮助其树立起改正错误,重新做人的决心与信心。少年法庭最后综合庭审教育,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达到教育,感化的目的。(责任单位:区人民法院)
(二)组建合适成年人队伍。
当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公安机关在讯问或者审判涉罪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时,如果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或者不宜到场的,由合适成年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合适成年人以一对一的模式充分参与涉罪未成年人的整个诉讼程序。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在全区建立合适成年人工作站。(责任单位: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各镇(街))
制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实施细则》,明确选任条件、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及考核机制等内容,对拟聘用的合适成年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向通过考核的颁发聘用证书。合适成年人的聘用证书有效期为1年。(责任单位: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
(三)建设爱心观护教育基地。
采取“政府资助、企(事)业参与”的模式,建设爱心观护教育基地对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较好的涉罪未成年人采取非羁押和非监禁措施。同时,在诉讼期间对其进行教育矫正、观察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区人民检察院、团区委)
(四)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和普法宣传工作。
1.结合办案,注意查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方面存在的隐患,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推动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对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乞讨儿童、正在服刑人员的子女等重点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责任单位:区人民检察院)
2.建立“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广泛开展以案释法、法制讲座、法制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等宣讲活动,培育尊重未成年人权益的文化,提高未成年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各镇(街))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各镇(街)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联络员制度。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制订本部门工作方案及细化工作分工。搭建区、镇(街)、村(居)三级专职工作机构,形成“区、镇(街)、村(居)”一体化、纵向到底、信息共享的工作联动和业务指导体系。
(二)密切部门配合。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各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制度,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自查自检,切实履行职责内的相关责任。
(三)落实资金保障。
1.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专项资金投入,形成财政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2.区民政局负责向上级部门争取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
3.不断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提供捐助和相关服务,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
七、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