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办〔2019〕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方案》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环保局反映。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9日
番禺区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防治强化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8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剿灭黑臭水体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3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88号)的要求,结合我区2018年10月31日上午区长办公会议精神,制订本方案。
本方案所指的“散乱污”场所:“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企业(场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的规模以下企业(场所);“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摊点、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场所),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场所)。
一、工作思路与目标
(一)工作思路。加强统筹协调,在区“河长制”体系基础上,以各镇(街)为落实责任主体开展“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按照“源头治理、全面推进、分类处置、分步实施、智慧监管”的工作思路,运用用水用电大数据手段,强化水污染源头控制,提升对生产经营场所用水、排水等全过程管理水平,对“散乱污”场所不搞“一刀切”,采取措施“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升级改造一批”(以下简称“三个一批”),为我区全面剿灭黑臭水体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1.2018年,全面启动新一轮“散乱污”场所排查工作,全区16个镇(街)根据本方案要求完成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编制并通过区政府审核,11月30日前制定“三个一批”场所清单;完成50条黑臭河涌两岸100米范围内“散乱污”场所(番禺区总河长令2号要求)以及全部污水违法排放的“散乱污”场所的关停取缔。
2.2019年,全区16个镇(街)基本完成“升级改造”工作,“整合搬迁一批”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基本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清理整治工作以及完成对废气违法排放的“散乱污”场所的关停取缔。
3.2020年,全区16个镇(街)全面完成“整合搬迁”和“升级改造”工作,“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全面通过验收,形成较完善的控源、截污、纳管的水污染源头控制体系。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番禺区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清理整治小组)。
组长:陈德俊
常务副组长:陈明捷
副组长:伍建华(区政府办)、周建中(区环保局)、李勇(区科工商信局)、沈鸿(区水务局)、黄景华(区国土规划局)、陈宇强(番禺供电局)。
成员:江奉新(区发展改革局)、张启泉(区住房建设局)、石伟文(区农业局)、贺建文(区城管局)、蒋万银(区安全监管局)、冼绍棠(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卢鼎(区市场监管局)、徐林发(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师雁(区城市更新局)、赖武(区公安分局)、邓安超(区税务局)、卢树辉(区政务办)、苏志凌(番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谢国樑(沙湾镇)、方宝城(石碁镇)、黄灿成(新造镇)、罗志辉(南村镇)、莫智聪(化龙镇)、傅铭深(石楼镇)、陈棋雄(市桥街)、何志明(沙头街)、黄松柏(东环街)、廖浩文(桥南街)、黄浩霖(小谷围街)、罗健雄(大石街)、石志伟(洛浦街)、吴伟清(钟村街)、陈舜展(石壁街)、郑卫东(大龙街)。
区清理整治小组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区委、区政府研究解决。区清理整治小组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开展工作。
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内,承担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汇总、交办、督办、催办、抽查等工作,做好“散乱污”场所信息报送系统和大数据监管系统的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周建中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陈志谦(区环保局)和邹雨元(区科工商信局)同志担任;人员由区环保局(3人)、区科工商信局(1名副科级以上干部、1名科员)、区水务局(1名科员)、区发展改革局(1名科员)抽调组成,并集中在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办公。
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参照区清理整治小组的组织架构成立镇(街)专项工作组,统筹推进“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和排查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对镇(街)“散乱污”场所排查整治情况的抽查、核查。
(二)职责分工。各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的通告》(穗府规〔2017〕12号)的有关要求,按任务完成各项工作。各镇(街)对辖区内“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结合部门职能制定管理办法指导、协助各镇(街)开展“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
1.各镇(街)。各镇(街)是落实辖区内“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属地管理责任,将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作为专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按时制订工作方案,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发动各村(居)及网格督查员开展“散乱污”场所排查工作,确保排查工作不留盲区;加强巡查,防止“散乱污”场所死灰复燃;将辖区推进的各项工作情况报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
2.区环保局。负责与广州市环保局对接相关工作;牵头推进全区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对各镇(街)“散乱污”场所排查清理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工作;负责各镇(街)“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情况信息的收集,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督促各镇(街)做好“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并在广州市信息平台报送。指导各镇(街)开展对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的企业(场所)、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场所)进行认定和清理整治工作;配合广州市开展对我区“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验收和考核相关工作;协助做好“整合搬迁”类和“升级改造”类“散乱污”企业整合搬迁和升级改造过程中的环保指引工作;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污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区科工商信局。负责与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接相关工作,加强与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沟通;负责我区“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有关信息经区政府审批后对口报送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联系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做好“散乱污”场所信息报送系统和大数据监管系统的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番禺供电局摸清生产经营场所用电量,甄别异常用电情况,配合执法部门对认定的“散乱污”场所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协同推进全区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协同开展对各镇(街)“散乱污”场所排查清理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指导各镇(街)对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企业(场所),不符合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场所),以及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的规模以下企业(场所)进行认定和清理整治工作;规范一批村级工业集聚区,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符合相关许可条件且积极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入集聚区统一监管,强化产业转型升级,创新产业技术、拓展产业价值链;开展对我区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集聚发展和实行园区管理的可行性研究;配合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开展对我区“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验收和考核相关工作。
4.区水务局。负责与广州市水务局对接相关工作;指导并配合各镇(街)组织排查生产经营场所用水量,加快污水管网建设并增强“洗管”效果;协助各镇(街)对“散乱污”场所污水接驳情况进行排查;配合将用水等数据接入大数据监管平台;指导番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加快管网建设;配合对各镇(街)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对“散乱污”场所未依法办理本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或其他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协同开展对各镇(街)“散乱污”场所排查清理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工作;配合广州市开展对我区“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验收和考核相关工作。
5.区国土规划局。指导各镇(街)对不符合规划的“散乱污”场所进行认定和清理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查处“散乱污”场所涉及的违法用地行为,严厉查处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作非农建设的违法用地行为;违法用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无须审批的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场所;积极配合许可审批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的“散乱污”场所;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出租方、业主进行查处。
7.区住房建设局。依法查处“散乱污”场所涉及的房屋违法租赁行为;对“散乱污”场所未依法办理本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或其他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8.区城管局。依法牵头查处属违法建设的“散乱污”场所;违法建设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散乱污”场所未依法办理本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或其他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9.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研究制订我区压实出租屋主体责任的工作指南。
10.区公安分局。指导各镇(街)对消防安全不达标的“散乱污”场所的认定和清理整治工作;指导各镇(街)做好维持社会稳定和安全预案,防范和处置好突发事件;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散乱污”场所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案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11.区安全监管局。指导各镇(街)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散乱污”场所进行清理整治;对“散乱污”场所未依法办理本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或其他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2.区发展改革局。指导各镇(街)对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散乱污”场所进行清理整治;对“散乱污”场所未依法办理本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或其他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3.区农业局。指导各镇(街)对畜禽养殖类“散乱污”场所开展清理整治;对“散乱污”场所未依法办理本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或其他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4.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强化餐饮业的监管,对“散乱污”场所未依法办理本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或其他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5.区政务办。负责将“散乱污”场所排查数据纳入数字番禺数据系统,建立单独的“散乱污”场所数据图层,纳入基于GIS企业及社会监管平台,对接商事主体场地证明系统,根据《番禺区深化场地使用证明共享互认及实施“照前三证合一”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完善我区一站式政务服务系统关于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和异常名录的锁定管理功能,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散乱污”场所的管理。
16.番禺供电局。摸清辖区各生产经营场所用电量,甄别异常用电情况,配合执法部门对认定的“散乱污”场所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及时报送用电异常情况。
17.番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提供全区“散乱污”场所用水数据、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配合各镇(街)排查生产经营场所用水情况;配合执法部门对认定的“散乱污”场所停止供应生产用水;配合区水务局制订我区农村供水改造方案,确保每年不少于5条村的供水改造工作,力争早日实现各村抄表到户的目标。
18.区城市管理运行指挥中心(区应急办)。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适时开展区级层面打击“散乱污”场所专项行动。
19.其他成员单位按部门职能配合开展我区强化“散乱污”清理整治工作。
三、分类整治原则
各镇(街)开展“散乱污”场所排查核实后应进行分类整治,并根据本方案工作目标的时间节点要求,明确各“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时限,建立台账清单实施销案管理。整治过程中,各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镇(街)开展分类整治。
(一)整治分类。
1.关停取缔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关停取缔类。
(1)河涌管理范围内、50条黑臭河涌两岸100米范围内和违法建筑内的“散乱污”场所。
(2)民宅内从事生产加工的“散乱污”场所。
(3)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散乱污”场所(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无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在水源保护区内非法排污)。
(4)位于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类“散乱污”场所。
(5)污水未接入集污管网或未配套污水治理设施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餐饮业。
2.整合搬迁类。除了关停取缔类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整合搬迁类,由各镇(街)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制定工作计划,筛选一批工业聚集区,经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后,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
(1)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的工业企业。
(2)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
(3)由各镇(街)经综合评估,认为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工业企业。
3.升级改造类。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经整改后(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等)可以达标排放并依法可以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以下类型列入升级改造类。
(1)经整改后可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噪声,依法处置固体废物的工业企业。
(2)位于禁养区外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类场所。
(3)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外的餐饮、汽修等非工业企业类场所。
(二)整治要求。各镇(街)要根据前期摸查建立的清单,采取“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的分类处置措施,积极落实“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的工作要求,整治“散乱污”场所,并确定“一厂一策”的整治措施,落实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逐一实施整治。
1.关停取缔类。各镇(街)严格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的通告》的有关要求,对关停取缔类“散乱污”场所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生产用水、工业生产用电,清污染、清设备、清违建)。
2.整合搬迁类。引导符合整合搬迁类的“散乱污”场所,进入工业园区经营。工业园区已配套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将污水接入园区管网,接入前应确保污水水质能达到园区污水接纳要求。工业园区未配套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应自行配套污水处理设施。
(1)办理相关环保手续,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消防安全达标,完成消防安全验收,消除消防隐患。
(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需办理的其他证照。
3.升级改造类。各镇(街)引导符合升级改造类的“散乱污”场所,限期内按照要求在原地完成升级改造。
(1)办理相关环保手续,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消防安全达标,完成消防安全验收,消除消防隐患。
(3)污水排入市政管网的,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
(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除满足环保要求外还需采取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5)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需办理的其他证照。
四、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制订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各镇(街)参照市、区的行动方案,制订本辖区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报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开展相关培训、动员工作,按时报送工作进展。(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科工商信局、区水务局、番禺供电局、番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制订“散乱污”场所认定的指导性意见。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制订相关指导性意见报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印发给各镇(街)。具体分工如下:
1.对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淘汰类落后产能的“散乱污”场所;不符合行业准入(规范)条件,属落后生产设备和落后生产工艺的“散乱污”场所;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企业(场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的规模以下企业(场所)制定认定和分类的指导性意见。(责任单位:区科工商信局、区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区国土规划局)
2.对违法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散乱污”场所(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无工业废水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在水源保护区内非法排污)制订认定和分类的指导性意见。(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3.对畜禽养殖类“散乱污”场所制订认定和分类的指导性意见。(责任单位:区农业局)
4.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制订认定和分类的指导性意见。
(三)组织排查生产经营场所用水用电和污水排放情况。各镇(街)完成对辖区生产经营场所实行拉网式排查,充分发动村(居)和网格员的力量进行排查,重点对运用大数据梳理的任务数(详见附件1)进行排查,并在辖区范围内全面排查,实行清单制、台账制、网格化管理,摸清辖区各生产经营场所用水量、取水方式、用电量、污水产生量、污水排放量、排污口位置等情况(详见附件2、3)。(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科工商信局、区水务局、番禺供电局、番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四)生产经营场所认定和划分。各镇(街)应根据本方案中的分类整治原则,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在辖区内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并进一步对广州市下达的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重点排查任务查漏补缺,对前期认定和划分过程中,有遗漏的“散乱污”场所应及时调整补充入“三个一批”场所清单,并进行清理整治。各镇(街)应将调整补充后的“三个一批”场所清单及时报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因“散乱污”场所发生生产工艺变化、消除污染等原因需要调整“三个一批”中的分类的,相关镇(街)应报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经现场核定同意后方可变更分类。(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
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进行日常抽查、核查工作,对镇(街)漏查、漏报情况进行通报,并督促各相关镇(街)进行整治。(责任单位: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
“三个一批”的“散乱污”场所清单纳入我区一站式政务服务系统进行异常名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责任单位:区政务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分类施治。根据本方案中的分类整治原则,按以下时间节点对“散乱污”场所开展分类整治。(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科工商信局、区水务局、区国土规划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番禺供电局、番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河涌管理范围内、50条黑臭河涌两岸100米范围内的“散乱污”场所。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污水违法排放的“散乱污”场所的关停取缔工作。
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纳入“关停取缔类”的其他“散乱污”场所的关停取缔工作。
2019年9月30日前基本完成“升级改造”、“搬迁整合”工作。
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未实现“升级改造”、“搬迁整合”的“散乱污”场所的关停取缔工作。
2019年11月30日前基本完成“散乱污”场所的清理整治。
2020年,全区16个镇(街)全面完成“整合搬迁”和“升级改造”工作,“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全面通过验收。
(六)严防“散乱污”场所死灰复燃。对已完成清理整治的“散乱污”场所,由各镇(街)加强巡查。对原有“散乱污”场所被清理取缔后,在原址重新引入新企业的,应在其取得环保、消防等各类行政许可后才予以恢复供电、供水。非集污管网范围内新建餐饮业的,一律予以清理取缔。对擅自复电、复水的“散乱污”场所,应予以进一步清理取缔,并移交供电、供水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番禺供电局、番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七)其他工作。
1.规范生产经营用水用电。按照“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加快推进全区供水和用水管理工作,区水务局、番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要收集、掌握所有用户用水信息;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场所用水行为,对违法用水的,停止供应生产用水(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番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场所用电行为,对违法用电的,停止供应生产用电;积极研究“散乱污”场所恢复用电时采用预付费模式,促进“散乱污”场所监管长效机制落地(责任单位:区科工商信局、番禺供电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加快推进生产经营场所排污管道与污水管网衔接。各镇(街)按照市、区管网建设规划和本辖区实际,加快截污纳管工程建设,明确各生产经营场所污水纳管位置等。2019年底前,各镇(街)全面完成辖区截污纳管工程,排放污水的生产经营场所按规范建设污水排放管道与污水管网衔接,确保生产经营场所所有污水排入污水管网。(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水务局,配合单位:番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3.确保排污管道畅通。按照“四洗五清”部署,进一步增强“洗管”效果,对辖区范围内的管网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并按照功能性与结构性问题(如漏接、错接、渗水、漏水、堵塞等问题)列出条目清单,分类整改,确保排污管道健康和畅通。(责任单位:区水务局,配合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分类强化村级工业集聚区整治改造力度。加强推进村级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排放治理工作,规范一批村级工业集聚区,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符合相关许可条件且积极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入集聚区统一监管,探索引入第三方等方式加强对村级工业集聚区的监管,推动集聚区因地制宜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强化污染源头治理。强化产业转型升级,创新产业技术,拓展产业价值链。各镇(街)针对土地利用低效、产业低端化严重等突出问题制订专项整治方案。(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科工商信局、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城管局、区国土规划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水务局)
5.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区级信息公开制度,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将确定为“散乱污”场所清理清单在专栏进行公开,公开内容要涵盖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等,同时,从2018年11月起,于每月底前在专栏公开整治进度(责任单位: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区政务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政府办)。设立专门举报热线(34612319专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散乱污”场所的曝光力度,增强震慑力。对已查处的违法违规“散乱污”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和“信用广东网”公示环境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五、工作情况信息报送要求
(一)建立工作联络和信息报送机制。各单位将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专项工作的本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工作联络员及其联络方式(详见附件5)报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我区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微信工作群,作为日常工作部署和信息交流用途;从2018年12月起每月3日、13日、23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除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外,还需提交附件4表格,含电子文档)报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按要求上报。
(二)排查生产经营场所用水用电和污水排放情况。各镇(街)根据本方案中的分类整治原则,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在辖区内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并进一步对广州市下达的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重点排查任务查漏补缺,对前期认定和划分过程中,有遗漏的应及时补充入“三个一批”场所清单。此外,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进行日常抽查、核查工作,对镇(街)漏查、漏报情况进行通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漏查、漏报的“散乱污”场所按要求补充到“三个一批”场所清单。
各镇(街)完成广州市下达的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重点生产经营场所排查工作(详见附件2、3、4),将“三个一批”清单报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
(三)报送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各镇(街)根据市、区的行动方案编制辖区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并报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
(四)开展验收考核工作。根据广州市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验收办法和考核办法,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抽查、核查,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根据广州市验收和考核要求收集汇总验收考核材料。
六、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村居力量开展排查工作。各镇(街)全面发动各村(居)及网格督查员开展“散乱污”场所排查工作,确保排查工作不留盲区。
(二)严厉打击“散乱污”场所犯罪行为。各职能部门在开展对“散乱污”场所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案件,需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需依法及时进行查处。
(三)加强抽查、核查工作。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每月开展对各镇(街)“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情况的抽查、核查,并将抽查、核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强化对清理取缔类“散乱污”场所的专项清理行动。
根据各镇(街)“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推进情况,由区城市管理运行指挥中心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适时开展区级层面打击“散乱污”场所专项行动。
(五)加强督办和问责。各责任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推进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保障机制等,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主动作为,加强沟通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政策联动;区清理整治小组办公室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对工作落实不力、成绩差的镇(街)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讨,区政府将视情况约谈镇(街)的主要领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宣传引导和维稳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散乱污”清理整治、规范生产经营场所用水、用电有关政策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规范生产经营场所用水、用电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推广“示范镇(街)”的先进经验,增强示范效果。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生产经营场所违法排污、违法用电等行为,形成有利于“散乱污”清理整治和全面剿灭黑臭水体的良好舆论氛围。扎实做好维稳工作,各镇(街)要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预案,防范和处置好突发事件,做好群众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附件:1.各镇(街)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重点排查任务表
2.“散乱污”场所排查明细表(工业用电类型)
3.“散乱污”场所排查明细表(居民用电类型)
4.“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
5.区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名单
附件1
各镇(街)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重点排查任务表
镇(街)名称
| 总场所(个)
| 工业(个)
| 居民(个)
|
全区
| 52215
| 12318
| 39897
|
市桥街
| 3372
| 651
| 2721
|
沙头街
| 2845
| 717
| 2128
|
东环街
| 2102
| 317
| 1785
|
桥南街
| 2087
| 579
| 1508
|
石碁镇
| 2486
| 770
| 1716
|
沙湾镇
| 2111
| 1064
| 1047
|
大龙街
| 4338
| 913
| 3425
|
石楼镇
| 2080
| 812
| 1268
|
化龙镇
| 1562
| 556
| 1006
|
南村镇
| 8658
| 1917
| 6741
|
钟村街
| 3132
| 789
| 2343
|
石壁街
| 1976
| 587
| 1389
|
新造镇
| 407
| 208
| 199
|
大石街
| 7741
| 1601
| 6140
|
洛浦街
| 6096
| 659
| 5437
|
小谷围街
| 1222
| 178
| 10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