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番禺区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打假办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8日
番禺区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举报),是指我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其他境外人员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区相关部门、镇(街)就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所作的检举、举报。
第三条 区打假办接收、转办打假举报线索,并根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各镇(街)对举报线索的查实情况,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人员进行奖励。
区科工商信局、区农业局、区公安分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番禺烟草专卖局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各镇(街)打假办,应根据各自职责,受理、核实、处理打假举报线索,并将需要按本办法实施奖励的举报案件的举报人、案件核查情况及奖励标准等相关情况书面函告区打假办。
第四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打假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举报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举报人实名举报,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的情况经核查属实。
(二)被举报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尚未被相关行政机关发觉或虽被行政机关发觉但尚未掌握具体线索或情况。
(三)举报内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应取得许可而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
4.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5.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的。
7.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8.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
9.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
10.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11.盗版复制或者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四)举报人为非负有打假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授意举报的人,或者假冒伪劣商品的被假冒方及其代表(委托人)。
对商品标签、外包装不规范以及对商品销售服务质量等问题的举报和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属于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
第五条 根据举报线索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罚没款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级别及标准如下: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有关证据,能提供涉案物品数量、生产销售情况、违法者名称、地址、违法地点等,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的4%-5%给予奖励。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有关证据,能提供基本的涉案物品数量、生产销售情况、违法者名称、地址、违法地点等,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的2%-3%给予奖励。
(三)三级举报。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
以上按照举报案件罚没款金额计算的奖励金,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但无罚没款项的案件,只要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予举报人1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对举报奖励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相关部门已根据其他规定实施奖励的,不得再依据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七条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线索进行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员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区打假办裁决。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镇(街)受理的举报案件,需按本办法进行奖励的,由相关部门填写《番禺区打假举报奖励金申报表》(详见附件1),附举报案件处理情况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打假办,由区打假办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奖励。
第九条 区打假办负责打假举报奖励金的初审和发放工作。区打假办发放奖励金前,应填写《番禺区打假举报奖励金发放表》(详见附件2),注明案件名称、奖励金数额、领款人身份证号码、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十条 举报奖励金应当经举报奖励审核小组审定通过,举报奖励审核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打假工作的领导、区打假办领导及办案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领奖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凭其设立证明、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区打假办领取奖励金。
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励金的,也可提供本人或本单位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交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番禺区打假举报奖励金作为番禺区打假工作所需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区市场监管局打假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区打假办每半年将奖励金发放情况,逐按列表统一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举报案件受理人、具体承办人、财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严禁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骗取打假举报奖励金;严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打假举报奖励金。
第十六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届满后,根据试行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