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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08-05 08:04: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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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办〔2016〕5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应对和防范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番禺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番禺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平安番禺建设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广州市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广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广州市番禺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需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负责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核突发事件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区和各镇、街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反应及时,处置有效。

(3)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区有关单位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2.组织体系

番禺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以下简称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应急救援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

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成员如下:

主任:区长

常务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区长

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局长,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区政府办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区旅游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海洋渔业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城管局(区城管执法分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规划局、番禺供电局、区气象局、区应急办、番禺港务分局、番禺海事处和各镇、街的领导。

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区有关单位)根据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按照下列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引导等工作。

(2)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粮食救灾物资调拨;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能源保障工作。

(3)区科工商信局(区旅游局):牵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和旅游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旅游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涉及旅游的其他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灾主副食品等商品储备和调运供应工作;负责保障800兆数字集群共网畅通,协助应急联动单位在应急现场实现地上地下集群通讯漫游及联动指挥,组织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4)区教育局:牵头负责管辖范围的各类教育机构及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和督促殡仪馆及时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死者遗体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应急避险场所。

(6)区财政局(区国资局):负责保障由区财政承担的应急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协助做好区属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7)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其主管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8)区环保局:牵头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9)区住房和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区建筑施工和城市地铁(含轻轨)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建筑施工事故和次生房屋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区交通局:牵头负责城市地铁(含轻轨)运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协助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1)区水务局:牵头负责全区公共供排水系统和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供水保障。

(12)区农业局(区海洋渔业局):牵头负责农业机械作业和农药使用事故及渔业船舶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做好事故卫生的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传播。

(14)区城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区林业和园林局):牵头负责燃气、生活垃圾处理及直属林业、园林绿化和公园等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区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不含港口)、使用(除剧毒品外)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7)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剧毒化学品使用事故、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和涉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18)区国土规划局:牵头负责地质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9)番禺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0)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数据。

(21)区应急办:协助区领导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应急救援力量到场实施应急救援,督促检查落实区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22)番禺港务分局:牵头负责港口、港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番禺海事处:牵头负责海上交通事故和人员救助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24)各镇、街:负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安委办内,办公室主任由区安委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承担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应急救援专家组

必要时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根据事故类别,聘请相关方面安全专家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3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等,负责事故现场侦检、抢救伤员、控制危险源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行业主管”原则,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3.运行机制

在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管理、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生产安全事故可控性、后果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启动本预案,在企业自救和各镇、街先期处置的前提下,由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区有关部门,统一调动应急队伍,调用应急物资,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应急救援部门支援,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3.1预防预警

3.1.1监控预防

区有关单位和各镇、街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排查整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整改。

3.1.2预警通报

各镇、街对可能或已经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报送区应急办、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区有关部门和区安委办。区有关部门接报事故后,及时通报区应急办和区安委办。区安委办根据接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并通知区有关单位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3.1.3预警行动

各镇、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镇、街有关单位采取处置行动。

区有关单位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区有关单位及时将信息上报区政府。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和时限

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拨打110联动台或报告属地镇、街、区有关部门和区安委办。110联动台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区有关部门。

各镇、街接报可能或已经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及时报送区应急办、区有关部门和区安委办。

区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按照“谁主管,谁主报”原则,以事故快报形式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区应急办和区安委办,视情况向同级卫计、环保、建设、民政、城市管理等联动部门通报。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3.2.2应急响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区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委会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委会或省有关单位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安委办或省有关单位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委会立即组织市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有关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各单位职责,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区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可请求市有关单位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3现场处置

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各成员单位职责,由本预案2.1规定的牵头部门领导担任。当指挥长没有到达现场前,由属地镇、街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领导或分管领导暂时履行指挥长职责。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安置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等。

(1)前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及时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

各镇、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迅速到场开展应急处置,全力抢救受伤或被困人员;建立必要范围的警戒区域,实施合理的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和稳定;警戒范围应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及时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2)指挥和协调。

Ⅳ级响应启动后,区有关单位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牵头部门担任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区有关单位、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和属地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3)紧急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主要依靠区有关单位专业应急力量和属地镇、街应急处置力量。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属地镇、街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根据事故发生变化的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区、跨领域的突发情况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上报市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研究决定。

(4)医疗卫生救援。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根据需要,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6)群众的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属地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卫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交通管制、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质保障、死者遗体处置等工作。

(7)社会救助。

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向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申请全区及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负责协调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社会支援力量。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8)信息发布。

由现场指挥部负责确定新闻口径内容,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的发布,把握新闻舆论导向,确保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的稳定。

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可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信息的发布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发布。

3.2.4应急终止

当遇险人员得到妥善解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情况、专家组评估建议,以及现场检测评价确定无危害和风险后,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由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3恢复重建

3.3.1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的镇、街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3.3.2调查评估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安委办报请区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现场指挥长所属单位和属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安委办。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区政府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和布局,建立完善以消防队伍为骨干的应急力量。区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或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体系。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城镇燃气等高危行业的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

4.2资金保障

区和镇、街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合理安排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经费支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垫付,在区和镇、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中解决。

区政府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为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骨干队伍配备专业的应急抢险器材和防护用品,增强抢险队的装备实力。

4.3物资保障

区有关单位和各镇、街及有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4.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制订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卫生应急准备保障措施。医疗救援机构接到应急指令后,要迅速到达现场实施医疗急救。

4.5交通运输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交通局应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交警部门要对事故现场实行交通管理,根据需组织开设应急救援通道等。

4.6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7通信保障

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全区800兆数字集群共网通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组织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必要时在事故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4.8保险制度

鼓励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对存在较高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企业需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障和互助保险,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5.预案管理

5.1预案演练

区安委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3)区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产经营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附件

7.1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7.1.1I级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7.1.2II级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负责发布。

7.1.3III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安委会负责发布。

7.1.4Ⅳ级预警

存在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负责发布。

7.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2.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2.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5)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2.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发生跨区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5)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2.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Ⅳ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3番禺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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