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办〔2018〕3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局反映。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
番禺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广东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63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广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54号)精神及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只需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广州市下达我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指标2.24万亩,按照任务进度要求,2018年4月需制订划定方案,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划定任务,并做到全部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在完成功能区划定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形成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善、产能提升、管护到位、生产现代化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保障我区粮食生产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划定标准。
结合我区当前种植田块类型特点,在划定工作时,应优先将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的水田划定为粮食生产功能区:
1.已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土壤较为肥沃,耕地质量等级在五等以上的水田。
2.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连片水田面积不低于300亩。
3.农田水利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灌溉条件较好,排灌能力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生态环境良好,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
4.周边涉及农业生产的河道水系通畅、灌溉条件有保障、交通相对便利,农用输电线路等设施能满足生产需求,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要求的田块。
划入粮食禁止生产区域的,不得划为粮食生产功能区。
(二)划定任务。
根据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的主体为区级政府的实际,综合考虑全区资源禀赋、发展潜力等条件,粮食生产功能区依照上述划定标准在我区现有基本农田中选优划定。
(三)划定程序。
1.深入开展调查。由区农业局牵头,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国土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摸清辖区内连片水田分布情况。
2.规范进行划定。由区农业局牵头,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国土规划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明确到镇、村的具体地块并统一编号,标明“四至”及拐点坐标、连片面积以及灌排工程条件、耕地质量等级、作物类型、承包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情况等相关信息。
3.上图入库管理。
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合,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档立卡、登记造册,把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具体落实到图上,并根据农田实际情况核定修正,及时“上图入库”
(四)上报划定成果。
及时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的核查和验收,在成果验收合格并公告公示无异议后,于2018年10月底前将全区划定情况报送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三、工作组织
成立番禺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联席会议, 总召集人由麦洁萍副区长担任,召集人由孙江(区政府办)、石伟文(区农业局)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局、区国土规划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管领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内,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局的分管领导兼任。
四、工作要求
(一)履行主体责任。
区政府是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按时、按量、优质高效地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划定与建设任务。市政府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列入全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二)落实保护责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粮食生产功能区的保护主体。严格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和管理责任,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要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谁调整谁补划”的原则,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的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经营主体,督促和指导经营主体加强设施管护。
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要树立标志牌,标明地点编号、建设地点、连片面积、组织划定和管理责任单位、立牌单位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擅自改变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志牌。
(三)职责分工。
1.区农业局。牵头组织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各项工作,制订划定方案,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国土规划局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地块筛查、实地核实、成果验收,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档立册,负责政策宣传。
2.区发展改革局。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
3.区国土规划局。负责提供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数据和资料;配合对省、市提供的底图进行判读并提供需要更换的备选地块,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实地勘查、上图入库、成果验收等工作。要严格控制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占用审批,强化保护并做好上图入库工作。
4.区财政局。保障区有关部门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的相关经费。
5.水务、交通、环保、档案、电力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配合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与建设等工作。
6.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区职能部门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各项工作,同时承担划后保护及建设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