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城领通〔2019〕8号
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第3次会议精神,为统筹推进区旧村改造项目的产业发展,加强对区旧村改造项目科学招商及产业运营的引导,构建“政府统筹、规划管控、产业优先、合作发展”的新格局,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番禺区旧村改造项目产业引进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详见附件),业经番府十七届10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番禺区旧村改造项目产业引进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番禺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附件
番禺区旧村改造项目产业引进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番禺区旧村改造项目科学招商,构建“政府统筹、规划管控、产业优先、合作发展”的新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产业引进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为番禺区采用“合作改造”模式的旧村全面改造项目,以下统称为改造项目。
第三条 对改造项目的发展方向、产业基础、产业类型、招商标准、交通条件、区位优势、城乡配套等进行划分,划定1个重点区域和2个片区,具体划分如下:
(一)地铁口500米半径范围以及小谷围街区域。地铁口500米半径范围是指以地铁口为圆点500米半径范围区域。范围界线由区城市更新局牵头,各镇街负责划定。
(二)广州南站—万博—中心城区—西北片区,包括石壁街、钟村街、南村镇、市桥街、东环街、大龙街、大石街、洛浦街等地建有地铁口的500米半径范围外的区域。
(三)东北—东南—西南片区,包括新造镇、化龙镇、石碁镇、石楼镇、沙头街、桥南街、沙湾镇等地建有地铁口的500米半径范围外的区域。
第四条 分区域重点引进相关产业,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一)地铁口500米半径范围以及小谷围街区域,重点引进总部经济、IAB、NEM、会展经济、现代金融、现代商贸、现代服务、高端装备制造、“互联网+”、文化创意等产业。日后新开设地铁站口将自动列入此片区,有关产业导入参考开通地铁站前所在片区的产业类型。
(二)广州南站—万博—中心城区—西北片区,重点引进高端服务业、IAB、NEM、医疗健康、现代服务业、高端装备制造、“智能+”、“文化+”、灯光音响等产业,以及总部经济等。
(三)东北—东南—西南片区,重点引进万物互联、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云计算、新材料与高端制造、人工智能、汽车制造、汽车配套、生产性服务、生态观光旅游等产业。
第五条 改造项目年度纳税强度要求。自村集体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20年内,改造后的村集体复建物业地块与融资地块上的经营性物业(以下统称改造后物业),年度纳税强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地铁口500米半径范围以及小谷围街区域
1.改造后物业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满2年之日起,商业物业按建筑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工业物业用于工业类非制造业业态的按建筑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工业物业用于工业制造用途的按用地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
2.改造后物业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满4年之日起,商业物业按建筑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工业物业用于工业类非制造业业态的按建筑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工业物业用于工业制造用途的按用地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60万元/亩。
(二)广州南站—万博—中心城区—西北片区
1.改造后物业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满2年之日起,商业物业按建筑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800元/平方米;工业物业用于工业类非制造业业态的按建筑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800元/平方米;工业物业用于工业制造用途的按用地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
2.改造后物业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满4年之日起,商业物业按建筑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工业物业用于工业类非制造业业态的按建筑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工业物业用于工业制造用途的按用地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60万元/亩。
(三)东北—东南—西南片区
1.改造后物业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满2年之日起,商业物业按建筑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600元/平方米;工业物业用于工业类非制造业业态的按建筑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600元/平方米;工业物业用于工业制造用途的按用地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
2.改造后物业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满4年之日起,商业物业按建筑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800元/平方米;工业物业用于工业类非制造业业态的按建筑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800元/平方米;工业物业用于工业制造用途的按用地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60万元/亩。
第六条 改造项目属地镇街会同区城市更新局指导村集体将上述年度纳税强度要求及下列内容纳入招商文件(含合作协议等)中:
(一)引入的合作企业须承诺在属地镇街注册成立独立核算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需在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完成,且须承诺自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 20 年内该公司的工商注册、纳税关系、主营业务和统计关系不得迁出属地镇街,并要求其引入的产业项目也须在属地镇街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二)如改造项目达不到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年度纳税强度要求的,由合作企业按纳税差额向村集体缴纳违约金。违约金须用于村集体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用途,并受属地镇街监督。
第七条 对改造项目引入的产业项目加强监管,由属地镇街牵头,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税务局、区招商办等单位配合。
第八条 如改造项目跨区域、片区,其纳税强度须分别按照所在区域、片区分开核算,具体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由属地镇街提供相应的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第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五年。
附件:1.地铁口500米半径范围以及小谷围街片区示意图
2.广州南站—万博—中心城区—西北片区示意图
3.东北—东南—西南片区示意图
相关政策解读:《番禺区旧村改造项目产业引进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