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根据广州市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的调整,广州市地税局也相应明确了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税标准的政策:2011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63485元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将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按照2010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4495元计算,2011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调整为163485元。
对于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收入超过免税额的,只对超出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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