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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7-13 16:09:2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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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规〔2020〕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机构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的决策部署,平稳有序调整我区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经过清理,我区对下列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番禺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番府〔2015〕116号)。

  (二)《番禺区品牌实施和管理办法》(番府〔2016〕84号)。

  (三)《番禺区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番府〔2018〕182号)。

  二、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番府办〔2015〕57号)。

  1.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其他根据需要提供的材料”删去。

  2.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区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修改为“区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

  3.将第三十四条中的“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修改为“本办法自2015年8月12日起实施”。

  (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托执法通告》(番府〔2015〕137号)。

  1.将文中的“区安全监管局”修改为“区应急管理局”。

  2.将第一条中的“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行为”“对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健康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分别修改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3.将第一条中的“(五)对受委托单位镇、街辖区内发生的2人以下(含2人)重伤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删去。

  4.将第五条中的“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止”修改为“本通告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番禺区南大干线工程建设的通告》(番府〔2016〕68号)。

  1.将第二条中的“区交通局”修改为“区交通运输局”。

  2.将第四条中的“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修改为“自2016年6月21日起”。

  3.将第六条中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为“自2016年6月21日起施行”。

  (四)《番禺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番府〔2017〕77号)。

  1.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中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修改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提供证件信息供核验)”。

  2.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4目中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的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和第5目中的“受理、审查部门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删去。

  3.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中的“反映标准真实性、有效性及申报单位信息的查新报告”和第5目中的“项目批准立项文件”删去。

  4.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修改为“本办法自2017年5月23日起”。

  (五)《番禺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番府〔2017〕158号)。

  1.将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删去。

  2.将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十三)项中的“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政务办”分别修改为“区税务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3.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中的“委托代征工作的进一步深化”修改为“全面推进个体及零散税源税收共治管理模式”。

  4.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5目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及变更情况”修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审批情况”。

  5.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6.向税务机关通报近期社会经济综合信息,提供统计信息以及地区生产总值完成情况。7.向税务机关提供各行业的相关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变动情况、人均工资”调整至第(二十六)项“区统计局。1.向税务机关通报近期社会经济综合信息,提供统计信息以及地区生产总值完成情况。2.向税务机关提供各行业的相关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变动情况、人均工资”。

  6.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中的“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重点技术改造投资情况”修改为“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工业领域企业重点技术改造投资情况”。

  7.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9目中的“向财政、税务机关提供全区进出口、商贸流通、外商投资情况”修改为“向财政、税务机关提供全区商贸流通、外商投资情况”。

  8.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2目中的“向税务机关提供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许可审批信息”修改为“向税务机关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许可审批信息和养老机构备案信息”。

  9.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1目中的“向税务机关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税收征管”修改为“向税务机关提供律师事务所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税收征管”,同时将第(二十二)项原区法制办“2.按职责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规定”的职责移至此处,并对序号进行重新排序,即将原来的(二十三)至(二十六)调整为(二十二)至(二十五)。

  10.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1目中的“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信息资料”修改为“有办理就业登记的失业登记人员的就业信息”。

  11.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中的“区住房建设局”修改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12.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第1目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款监控账户以及实时收取预售款”删去。

  13.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第2目中的“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等资料”修改为“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和中标金额信息”。

  14.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十)项中的“区交通局”修改为“区交通运输局”。

  15.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的“区农业局”修改为“区农业农村局”。

  16.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的“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修改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7.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修改为“区卫生健康局”。

  18.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中的“区城管执法分局”修改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9.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项中的“区安全监管局”修改为“区应急管理局”。

  20.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第2目中的“要求纳税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修改为“要求纳税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无需提交完税证明的情况除外)”。

  21.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第6目中的“税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修改为“如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所列情形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2.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九)项中的“区国土规划局”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

  23.将第八条第一款原第(二十五)项中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删去。

  24.将第十条中的“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修改为“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税收信息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25.将第十四条中的“税务机关提供一次性的税收征收信息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修改为“税收征收信息的,应签订保密责任书,统一报送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把关,区税务局应按要求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涉税具体数据”。

  26.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8日起施行”。

  (六)《番禺区沙溪大桥扩建工程建设的通告》(番府〔2018〕10号)。

  1.将第二条中的“区交通局”修改为“区交通运输局”。

  2.将第四条中的“自本通告或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修改为“自2018年1月16日或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

  3.将第六条中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为“自2018年1月16日起施行”。

  (七)《番禺区品牌奖励管理实施办法》(番府〔2018〕21号)。

  1.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区农业局”修改为“区农业农村局”。附件2第1页中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修改为“区市场监管局”。

  2.将第十八条、附件1第9、13点中的“市工商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管局”,附件1第1、2点中的“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复印件”、第(六)项“其他相关材料”删去。

  4.将第三十一条中的“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2018年1月26日起施行”。

  (八)《番禺区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及退役士兵临时困难救助办法》(番府办〔2018〕70号)。

  1.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中的“区民政局”修改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镇(街)民政部门”修改为“镇(街)负责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的部门”,“区国土规划局”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

  2.将第十四条中的“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2018年9月28日起施行”。

  (九)《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番府〔2018〕243号)。

  1.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至二十二条、第二十五、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中的“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区法制办”修改为“区司法局”。

  2.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广州市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广州市司法局”。

  3.在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注释稿”后增加“内容较为简单且常用的可不作注释,如建设通告等”。第(四)项“包括征求有关部门、机构及公众意见的回复,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10日的证明材料等”修改为“包括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采纳情况表、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10日的网页截图、采纳公众意见情况网页截图”。删去“(八)制度廉洁性评估材料”。第十五条对上述事项作修改同时还删去“(五)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时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增加一款“报送审查前起草单位需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完成公平竞争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等工作”。

  4.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在文件发布前上传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为“在文件发布前将文件上传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领取统一编号,并同步将政策解读材料发送至区政府办调研科”。

  5.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并可提请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修改为“并可提请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6.将第三十八条中的“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细则自2018年12月19日起施行”。

  (十)《番禺区促进珠宝首饰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管理办法》(番府办规〔2019〕2号)。

  1.将第十九条中的“其他奖励。本区已制定相关总部企业奖励、上市奖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产业人才奖励、专利发展奖励、商标品牌发展、境外参展奖励等扶持政策”修改为“其他奖励。本区已制定相关总部企业奖励、上市奖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产业人才奖励、商标品牌发展、境外参展奖励等扶持政策”。

  2.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修改为“本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正式实施”。

  (十一)《番禺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管理办法》(番府规〔2019〕3号)。

  1.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5.其他需要佐证的资料”删去。

  2.将第二十四条中的“申报材料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初审和区财政局复核后”修改为“申报材料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后”。

  3.将第三十二条中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2019年4月17日起施行”。

  4.将附件《番禺区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中需区财政局复核意见一栏删去。

  5.将附件《番禺区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备注3的“本表格一式4份(申报单位、区财政局各存1份,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存2份)”修改为“本表格一式4份(申报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存2份)”。

  (十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新增违法建设的通告》(番府规〔2019〕15号)。

  1.将第二条中的“分别视情况从严处罚”修改为“分别视情况严格查处”。

  2.将第二条中的“并列入‘黑名单’,1年内不得参与我区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建设”删去。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

  点击查看相关政策解读:《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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