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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局关于印发《番禺区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9-27 01:21: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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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的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联合制定了《番禺区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番禺区交通运输局

番禺区水务局            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917

 

 

 

 

番禺区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以下简称小额企业库)的管理与运作,充分发挥小额企业库在我区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区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小额企业库的管理。小额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的建设活动应当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库内企业在施工中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将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番禺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负责统筹对库内的企业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红黄牌”制度和“动态考核评价机制”(含加分和扣分)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四条  动态考核主要内容为库内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等情况,具体包括:(一)招投标过程管理;(二)合同管理;(三)工程款管理;(四)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五)人员及机械、材料投入情况的管理;(六)协调配合与服务情况;(七)加分奖励。(见附件)

第五条  动态考核对象为库内企业,每家企业的基础分为100分。企业有多宗建设项目同时接受评分的,以累计的加分和扣分分值计算该企业的最终得分。

第六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招标办、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区河涌管理所、番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和16个镇(街)均可通过“番禺区小额建设工程管理系统”对库内企业进行考核评价(含加分和扣分),其他建设单位(如教育系统、卫生健康系统)的考核意见可通过反馈至区招标办,由区招标办进行加分或扣分。“番禺区小额建设工程管理系统”将按照库内企业加分或扣分情况进行排位,并将排位情况实时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网页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考核评价操作:

(一)考核评价单位实施评分时,需通过“番禺区小额建设工程管理系统”发起提请加分或扣分;

(二)考核评价单位实施评分时,需将评分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被评价企业;

(三)区招标办需在考核评价单位发起提请加分或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没有收到书面申诉的,区招标办随即对加分或扣分予以确认。

(四)若被评价企业对评分情况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函告文件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考核评价单位或区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被评价企业需将书面申诉材料同步送区招标办收集,对异议未处理完毕的,区招标办不能予以确认加分或扣分。逾期不提出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

(五)考核评价单位或区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面处理决定和有关材料需同时抄送区招标办,区招标办凭收到书面处理决定书对提请评分予以实施或退回。

第八条  小额企业库考核评价实行“红黄牌”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出现1次“黄牌”事件的企业,暂停其参加库内摇珠资格,暂停期限为6个月,自“黄牌”事件确认公布日开始计算。

(二)出现“红牌”事件的库内企业,将被直接清退出库,并从清退出库之日起取消其参加库内摇珠资格。

(三)同时存在“黄牌”和“红牌”规定的情况时,按“红牌”事件处理。

(四)出现“黄牌”处理的企业,在暂停投标资格期满后的第一个日历天考核评分恢复100分。

第九条  库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况时,认定为“黄牌”事件:

(一)“番禺区小额建设工程管理系统”考核评分得分低于60分的。

(二)在12个月内受市或区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次(含)的。

(三)被各建设(代建)单位上报提请“黄牌”处理,经查情况属实的。

(四)经相关部门核实,企业存在同一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或施工不当造成群众投诉3次(含)以上的(同一事件引发多个投诉的,按1次计算)。

第十条 库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况时,认定为“红牌”事件:

(一)“番禺区小额建设工程管理系统”考核评分得分低于40分的。

(二)累计出现2次因中选企业原因,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没有按照《番禺区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工程量漏项且漏项的金额达到总投资额的15%及以上的情况除外)。

(三)对承揽的项目持消极态度,不积极配合建设(代建)单位在规定的合理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因中选企业原因,造成工期被延误6个月(含)以上的。

(四)在12个月内受市或区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3次(含)以上的。

(五)在12个月内受市或区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次(含)以上的。

(六)因中选企业原因,造成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情节严重的。

(七)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5人(含)以上)或上访等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故意向他人泄露保密材料,或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未经建设(代建)单位同意分包承包业务或违法分包、转包的。

(十一)中选企业存在挂靠现象的。

(十二)出现严重违约行为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红黄牌”事件的确定程序:“黄牌”事件由区招标办核实,确认后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网页上公布;“红牌”事件由区招标办调查核实后上报区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经相应的区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网页上公布。“红黄牌”的生效时间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网页公布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库内企业对“红牌”、“黄牌”事件认定及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区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中选后,暂停参与之后连续10项施工类小额建设工程的入场交易(按照紧急小额建设工程发包流程取得承包资格的企业除外)。

第十四条  入库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办公场所、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小额企业库使用有效期内有变更的,需及时向区招标办报备。区招标办需及时在“番禺区小额建设工程管理系统”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库内企业自愿退库的,需向区招标办递交退库书面申请,区招标办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相应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自递交退库申请之日起至小额企业库有效期内,不得参与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库内企业申请自愿退库的或被清退出库的,空出的名额由候选递补入库企业依次递补,区招标办需及时将库内企业的变更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小额企业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3个月,由区行业主管部门重新制定建库方案,并在期满前完成建库工作。

第十八条  区其他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9117日印发的《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番禺区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番住建发〔201917)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附表:番禺区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内企业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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