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 理 由: 伴随着经济发展,新的劳资矛盾不断增加,拖欠劳动者工资尤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在全国各地极为普遍,“欠薪”、“清欠”几乎成为近期社会上最热门的词汇。2003年,我区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的举报、来信来访个案5295件,其中拖欠、克扣工人工资、加班费和其他经济补偿的就占33.90%,为劳动者讨回工资、押金1256万元。从去年底到今年2月中旬,我区建设部门受理36宗农民工投诉施工企业拖欠工资个案,涉及1280个民工和21家施工企业,拖欠总额480多万元,而只清欠46万元。现在建筑市场开放了,很多外地的建筑企业涌了进来,竞争加剧,很多企业,不惜带资承揽工程,在建设施工中资金脱节或不到位时,便可能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据区建筑业协会调查统计,我区去年被拖欠的工程款总额达到7亿多元,难免造成我区建筑企业严重的欠薪现象。拖欠、克扣工人工资的行为,是直接侵犯劳动者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严重违反了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也严重影响了我区的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发生欠薪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雇主有意拖欠,有钱不发给民工,这种情况多见于餐饮、制衣、制鞋等企业;还有一种是行业运作特性导致的,表现在建筑企业发包、承包、转包、分包等整个链条中,工程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造成资金困难而欠薪,引发劳资纠纷。欠薪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从政府职能和劳动者方面看有如下原因:一是法律法规仍不完善,规章制度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企业有机可乘;二是劳动监察部门由于人员少和未有形成完善的监督网络机制,导致变“以防为主”为“查处为主”,只能充当“救火队”的角色,然而“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三是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识淡薄,民工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从农村到城里打工,心理上总觉得低人一等,加上文化知识水平普遍偏低,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弱,很容易遭到欠薪等不公正待遇;四是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只有企业制订劳动条件而没有劳动者选择的条件;五是地方保护主义不容忽视,为发展经济,个别地方把保护企业利益放在第一位,对企业的欠薪问题惩治不力;六是部份职能管理人员的认识问题,认为企业拖欠一个月工资是正常的,拖欠两个月工资时才开始了解情况,等到拖欠三个月工资或员工集体上访时才急忙去查处,但“轻舟已过万重山”,处理时明显被动了。此外,政府规范劳动力市场的力度不足,相关政策措施不完善不健全,客观上也导致难以避免、制止民工欠薪问题。劳动获酬,天经地义,欠账还钱,理所当然。清理欠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一项社会工程,是发展的需要、稳定的需要。办 法:1、政府要承担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实行层级管理目标责任制,强化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从源头上减少欠薪现象,有欠薪就要认真清理,对仍在形成新的拖欠或拖欠而又清理不力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清理欠薪还要从政府做起,政府不仅要加大对企业、建筑商欠薪问题的治理力度,更重要的是政府要有自省精神,树立榜样,对自身的欠薪要认真清理,做到“真心爱民,一心为民,诚心富民”。要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因为在解决欠薪问题上,关键是政府要有作为,企业有胆量“不在乎民工”,但它绝没有胆量不在乎政府。许多问题不是没有解决办法,只要政府重视,切实承担责任,用健全的制度约束和管理,欠薪问题只会越来越少。2、加大劳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严格执法。提高劳动者和劳动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主的法律意识,做到有法必依;要通过法律规范企业和民工劳动关系的建立、解除和终止等行为,促进企业依法建立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的权利义务;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对出现欠薪行为的企业,查处时,不仅要在经济上严惩,而且要全面落实执行法律规定的各项惩罚内容。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在发证、年审、资质认证等环节上,对有克扣、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根据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惩戒。3、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建立层级管理网络,以防为主,化突击检查为日常监察,既要“救火”更要“防火”。劳动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力度,同时加强与财政、工商、公安、工会等相关部门的合作;要为常欠薪的企业建立欠薪档案,实行防范动态管理,把欠薪行为化解在萌芽状态;建议劳动部门、建设部门设立举报专线电话,并在宣传媒体上公布,以利加强监督;在劳动监察与仲裁部门及人民法院开辟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多方面采取措施降低维权成本;鼓励法律援助律师组成清欠工资服务组,倡议律师积极接受民工求助。4、要将解决欠薪问题与建立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结合起来。建议由政府牵头联合各职能部门,每年评选一批无拖欠工资、无劳资纠纷的“员工信得过企业”,从正面加大宣传力度;对不法企业和黑心老板,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组织新闻媒体、劳动监察部门、各级工会以及社会团体等,“合力出击”,构建社会舆论和切实执法的庞大工作网络,让恶意欠薪的不法企业和黑心老板无处逃遁;将常常欠薪的老板列入“黑名单”,在企业争取、银行贷款等运用公共资源的机会时,予以甄别处理,使他们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5、对建筑行业要采取特殊措施解决欠薪问题(1)可以借鉴有些地区的做法,设立“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招标前,按工程总造价2%的额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民工工资保证金。该款项从工程款中列支,但不得影响工程款的正常拨付。工程竣工后,建设部门查实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后,将保证金作为工程结算款的组成部分,悉数返还给施工企业。对不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各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建设部门不办理开工手续,房管部门不办理房产确权手续。(2)各部门要实行联动执法。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批准立项,建设部门不办理开工手续;对已完成工程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其新建项目计划部门不批准立项,规划、建设部门不颁发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在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依法停止,以后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如属房地产项目不给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社会影响的建筑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将其清出我区建筑市场;对欠薪严重的企业,也暂不给予工商执照年审,欠薪企业不得参加新项目的招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