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 方颖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我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程序”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117号文)的规定:从2004年2月1日起,开户银行及账号不再作为纳税人在申报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纳税账号的提供改为纳税人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目前我区国税、地税部门为新开业户办理税务登记证均已按新办法执行。提案提出的问题已解决。 此外,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区国税局与地税局已联合在区政府审批中心设立了税务登记窗口,并提供了填表的样本、所需资料清单、收费公示等公开办事制度,专门为全区的企业办理税登记证提供“一窗式”服务。只要企业提供办证所需的资料齐全,将在30分钟内出证。随着《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区国、地税局将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原则,继续优化办证程序,为纳税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