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 理 由: 孕产妇和儿童是文明社会中受保护的群体,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进步、政治文明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医疗卫生水平和人民健康状况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法规,都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保护妇女的生殖健康,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并规定孕产妇死亡率要低于25(死亡数)/10万(活产数)。近几年,我区各医院产科建设颇受重视,产科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但因游医非法接生等多种原因导致孕产妇死亡案件时有发生,2000年度(从上年10月至本年9月,下同),孕产妇死亡人数为6人,2001年度为7人,2002年度4人,2003年度13人,从去年10月到今年3月又有7人。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应引起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高度关注。非法接生是孕产妇死亡的头号原因,计划外怀孕者、未婚先孕者因怕惩罚,不愿到正规医院检查、分娩,求助非法接生者,导致孕产妇死亡、胎死腹中时有发生。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区因非法接生造成孕产妇死亡的比例,2001年度为85.71%,2002年度为50%,2003年度为53.84%。属计划外怀孕或分娩而死亡的孕产妇,2000年度为83.33%,2001年度为71.43%,2002年度为50%,2003年度为76.92%。我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较快,流动人口不断增多,流动人口中计划外怀孕较多,流动人口中孕产妇经济条件较差,文化素质较低,缺少孕期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监护意识,她们孕前没有计划,孕期不懂到医院检查,意识不到怀孕、分娩可能出现的危险。由于经济原因,这些孕产妇不愿到正规医院住院分娩,而私自找“接生婆”接生,常会造成围产儿死亡、婴儿死亡和孕产妇死亡。统计资料表明,在我区死亡的孕产妇中,流动人口占的比例较大,2000年度占66.66%,2001年度占100%,2002年度占50%,2003年度又高达76.92%。 流动人口孕产妇这个高危人群未得到社会相关部门的重视。以户籍辖区为单位的妇幼保健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当前流动人口剧增的社会现实,区域卫生保健未能很好地覆盖流动人口,部分妇女儿童得不到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尤其是文化素质低、经济能力差的孕产妇因怕花钱、怕受歧视而不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办 法:1、加强宣传教育。卫生部门要把《母婴保健法》(含实施办法)的实施、纳入经常性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去;发挥区妇幼保健院的指导中心、培训中心的作用,加强对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她们的专业水平。宣传、卫生、妇联和工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广泛开展妇女生殖健康知识、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呼吁全社会都来关心孕产妇生育健康安全,提高广大妇女生育保健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对外来流动女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妇女卫生保健知识教育,引导外来工孕产妇自觉到正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前咨询、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2、政府为孕产妇生殖健康提供政策支持和经济帮助,为母婴安全和健康提供保障。不断增多的流动人口,是支持我区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纳入保健范围,使她们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是政府的职责,也体现出政府、社会对其贡献的认可。建议在财政上适当安排流动人口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调动医院提供全面服务的积极性;各医疗卫生部门适当考虑孕产妇的家庭经济条件,为孕产妇提供经济、安全的孕产期保健和助产等服务;对确实有实际困难的孕产妇,适当降低或减免生育医疗费。政府可在区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慈善基金中,建立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基金,为经济困难的孕产妇生育提供经济援助。加强农村卫生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我区的三级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为所有孕产妇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