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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关于提高城区附近村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提案
问题内容: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番禺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计算暂行办法》(番府[2001]89号)文件的精神,对农村各类用地补偿分一、二类,其中市桥、石基、沙湾等镇属一类,标准补偿水田按征用前三年年均产值的10倍30391元/亩,劳动安置按6倍即18234.66元/亩,共48625.26元/亩。按现时情况看,我们认为,应对城区附近村的征地补偿标准再加以调整,根据1999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调整在20—25倍为宜,其理由:1、城区附近村土地价值高,现时出售工业用地每平方米300—350元,即20—23万元/亩,而且每年收管理费4000元/亩左右,而番府[2001]89号文的补偿只有4.8万多元/亩,相差较大。2、随着城区的发展扩大,城区附近村土地已被大量征用,农民靠土地生存的情况基本不存在。如东环街的东沙、榄塘、左边、龙美等村因建设道路、公园、学校等基础设施,土地已基本被征完。搞基础设施建设属公益事业,因而征用土地农民不得不同意,但土地被征后又影响其生计,所以,提高补偿标准,一是增加村的积累,扩大再生产,二是分配部分给农民以改善生活和扩大再生产。3、有利于农村稳定。由于历史的原因,城区附近村的土地,过去是以集体土地征用,价格低,只有几千元到1万元左右。以东沙村为例,从1988年至2000年共被征用土地990亩,平均每亩11000元,大量土地被征用后,东沙村还欠260万元的贷款。另外有的土地被征用后被转作搞房地产开发。如:榄塘村原被征用的325亩土地,当时二轻局征地补偿为5.5万元/亩,而现时所剩的土地,其征地补偿为42万元/亩,反差太大,农民心理不平衡,影响了社会稳定。4、城区附近的农村土地面积已不多,农民已洗脚上田,但又无工作,出现土地被全征后,产生新的贫困农民。以榄塘村为例,原有土地2088亩,现仅有74亩,全村298户、1112人,其中650个青壮年劳动力,60%没有工作,仅靠村每年分配股份维持生计,如果不给予特殊的政策,不久将会出现新的贫困村民。办 法:提高城区附近村的土地补偿标准,将其调整在20—25倍为宜。
问题答复:陈柏森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城区附近村的土地补偿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对于征地的补偿标准,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都有严格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我区制订了番府〔2001〕89号文《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作为我区实施征地补偿的政策依据。该文将番禺各镇分为一类地区及二类地区,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偿的补偿倍数,由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是以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基数,再乘以相应的补偿倍数所得,因此随着每年年产值的递增,每亩土地的补偿标准也相应的提高,征地补偿的计算标准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根据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番禺区2001年至2003年的平均年产值为4859.05元/亩,按一类地区的标准计算,补偿水田按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计算,即48590.5元/亩,劳动安置费按6倍计算,即29154.3元/亩,合共77744.80元/亩,已相对之前每亩的补偿标准有了很大的提高。另外,在历年征地过程中,根据番发〔1993〕37号文的相关规定,都预留15%的发展用地给各镇村以发展经济。如经区政府全征、统征后留用给村的发展用地,其补偿标准视同相应类别国有土地评估并减除相关税费后予以补偿。这些政策和措施都充分体现了区政府对被征地村在征地补偿方面的扶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地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保障了被征地村和村民的合法权益。至于如何提高城区附近村征地补偿标准问题,我们感谢政协委员您向我局提出的新课题。但由于征地补偿标准牵涉社会面广、政策性强、牵一发而动全身,针对目前征地补偿不尽合理的情况,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正积极研究和探讨,将对征地工作进行改革。鉴此,要改变区政府〔2001〕89号文制定的补偿标准,有待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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