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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建议尽快落实中心镇有关政策
问题内容:理 由:“小城镇、大战略”是我省加速推进城市化的重要举措。为了扶持和加快中心镇发展,省委省政府于2000年就出台了《关于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根据《意见》有关规定,对全省确定的268个中心镇,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下放以下七个权限:一是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1000万元以下的非污染生产性项目,可由中心镇审批;二是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属鼓励类、允许类的非污染的项目,可由中心镇审批;三是建设管理审批权;四是建设用地审批权;五是工商行政管理审批权;六是财税管理权;七是机构设置权。粤府[2003]57号文件,在粤发[2000]8号、10号文件的基础,提出了更为细致的发展意见。如果说,这些扶持政策能落实到位,或在区权限范围内积极推进并逐步落实,对推进我区中心镇建设并利用中心镇为试点推进城市化进程将起到非常巨大的作用。2002年,榄核镇被确定为省中心镇,镇党委政府意志坚定、信心百倍,在城镇规划、发展思路以及各项决策方面都紧紧围绕建设省中心镇这个时代主题。因此,迫切希望能得到区政府政策上的大力扶持。办 法: 区委区政府对加快区域内中心镇建设要有统筹工作方案,尽快把有关省中心镇的发展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以加快中心镇的建设速度。
问题答复:陈锦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落实中心镇有关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中心镇战略是建设现代化大都市新中心城区的重要举措我区现有沙湾、石楼、大岗、榄核等4个中心镇,建设好这4个中心镇,对于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城乡生活质量,建设现代化大都市新的中心城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区委、区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中心镇的城市发展规划,开展了中心村规划建设,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解决中心镇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加强对中心镇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放宽对中心镇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限制,实施中心镇户籍制度改革,努力增强中心镇的集聚功能和辐射作用。在建设资金方面,认真执行省政府规定的10项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投资力度,支持中心镇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建设,除全额拨付4个中心镇超收资金7882万元外,还通过财政体制补助、主管部门下划资金、专项拨款及区财政直接投入等办法扶持中心镇的建设和发展,2003年比2002年增加投入中心镇建设资金27070万元。二、几项审批权限的下放情况《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发[2000]10号,以下简称《推进小城镇意见》)中规定,对于省确定的中心镇,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下放7项审批权限,有关落实情况如下:(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在《推进小城镇意见》出台后, 2003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粤府办[2003]3号)文,除文件列入的七大类项目仍需审批外,其他自筹资金、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社会投资项目将实行登记备案。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我区于2003年12月,正式实施社会投资基本建设登记备案工作,并实行网上申报办理。根据广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3]56号)文的规定,“区、县级市发展计划部门办理区、县级市属单位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登记备案,办理权限不得向下再放”。因此,我区无权下放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登记备案工作。(二)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广州市政府与番禺区政府于2003年7月14日签订了《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及批准证书核发委托责任书》,明确规定“受委托机关应当依照委托的权限审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及核发批准证书,并以自己的名义发出批准文件;不得将受委托的审批权或核发批准证书权再委托其他单位行使”。因此,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目前暂时还不能执行。(三)建设管理审批权。2004年2月,市规划局下发了《关于中心镇规划审批和规划管理权限下放问题的决定》(穗规[2004]139号,详见附件1),对下放的权限予以明确,但其范围仅包括市级中心镇,对省的中心镇的规划审批和管理权限是否下放,目前还未有相关文件。(四)建设用地审批权。随着国家对土地资源管理愈加严格,土地管理的审批权限也越抓越紧,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报省级或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也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我区无此审批权限。目前国家正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全国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区部分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因此,对于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如具体项目落实,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须待国家完成对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后,按新增用地报批程序审批。(五)工商管理权。内资公司年检手续、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等申请事项的受理和初审,现已由各工商所办理并进行监督。在公司登记方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司登记(在国家总局、省局登记的公司除外)”,区工商分局是市工商局下属单位,其注册登记(受理、初审、核准)受市局委托而办理,因此无权下放公司注册登记权至镇工商所。(六)财税管理权。中心镇全部设立了独立的一级财政机构。根据财政与事权相统一和调动区、镇两个积极性的原则,明确中心镇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合理划分收支范围,逐步建立稳定、规范、有利于中心镇长远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正在推进的区、镇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中心镇虽未设镇级金库,但区财政一直实行的预拨款制度,保证了镇级税收分成资金及时到位。关于在中心镇设立独立的税务机构问题,区国税局认为,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等5个文件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172号)精神,区(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的名称、职责,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因此,如果有需要在榄核设立镇一级的国税机关,该局将按规定审批程序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决定。区地税局认为,设置税务分局权须由省定编办审批,该局以及省、市地税局均无权批准。由于前几年税收工作发展需要,榄核镇、大岗镇、灵山镇以及原潭洲镇辖区内的地税征管业户均集中由大岗税务分局管辖,各镇原有的税务所也一并撤销。但考虑榄核镇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税源情况,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税,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已单独在你镇设立了地税征收点,对促进中心镇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七)机构设置权。区编办认为,根据《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1])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粤委办[2002]5号),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确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坚持机构编制集中审批制度,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在同级党委、政府,凡机构编制事宜,必须归口机构编制部门承办,由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领导审批,具体工作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理。所以在行政、事业机构设置权限方面,不能下放到镇一级。中心镇战略是建设现代化大都市新中心城区的重要举措,逐步下放管理权限,将管理重心下移,是完善中心镇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一环。区委、区政府将积极创造条件,一方面,在区本级权限范围内,逐步下放审批权限,促进中心镇迅速发展;另一方面,对于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无法下放的审批权限,积极争取上级政府的支持,大力落实省、市文件关于中心镇审批权限的有关要求;此外,中心镇政府也要对要求下放的审批权限进行一次梳理,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对于有政策法规依据,在区内可以操作或经过争取后可以操作,下放后对中心镇发展作用明显的审批权限,要专项向政府说明报告。我们相信,在区、镇的共同努力下,中心镇的发展环境一定会越来越完善,中心镇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也一定会越来越明显。非常感谢您对我区中心镇建设的关心,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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