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 | 关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地产商品房办证问题的议案 |
问题内容: |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随着广州市“南拓”战略的实施,我区房地产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2003年,我区房地产业年销售量突破330万平方米,占全市销售量的31.8%。广大房地产企业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为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然而,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地产商品房办证的问题让全区房地产开发商伤透了脑筋。由于这一问题涉及面很广,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地加以解决,会沉重地打击我区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而破坏我区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事情是这样的: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有关解释。其中,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该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并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施行)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我区的一些在“解释”施行之前购房的业主,根据发展商不能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房产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发展商违约责任。根据目前我区法院一审判决的结果,这类官司往往以发展商败诉而告终,赔偿的数额一般在万元以上。据了解,在我区,存在推迟办理房产证现象的房屋可能有4万套以上,如此计算,涉及的赔偿金额可能高达几亿元人民币。发展商少则赔偿几百万元,多则赔偿一、二千万元。情况十万火急!事实上,发展商不能按时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是有客观原因的。比如:办理房地产证之前的项目确权,要经过规划、消防、水、电、环保等多个部门的验收,这些验收过程很难在3个月内完成;又如:从2002年1月起,我们番禺区有计划地对按揭户办理房产证,当时实际操作的情况是,办证部门对一个公司每次仅受理20件,并且规定不出就不入,如此满打满算一年仅可办理240件;再如:负责契税征收的部门人手少,电脑少,而且要求必须在现场录入,这对每年销售几百万平方米的全区100多家房地产企业而言,实在是僧多粥少,这又影响了办证的进程。我们认为:1、解决房产证的问题一定要考虑时效性。对2003年6月1日之前与之后的情况要区别对待,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2、解决房产证的问题一定要实事求是。要尊重有关部门不能及时办理房产证的事实,不搞一刀切,不能把所有问题都归咎于发展商,由发展商承担一切责任。最近,东山区法院一审宣判177名丽景台业主状告发展商久久不办房产证案件。对已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业主,法院判令开发商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并在办出证7日内交付给业主;对通过按揭手续来付款的业主,法院则判令开发商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为业主办证。这种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法,值得我区学习和借鉴。我们呼吁政府有关部门:1、要尽快成立协调处理工作小组,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我区房地产企业的意见和建议;2、在处理2003年6月1日之前未按时办理房产证的历史遗留问题时,参照东山区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做法,要求有关发展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为业主办证,但不追究发展商其它违约责任,以此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商品房办证的问题。此外,我们还呼吁,在今后的工作中,政府应该明确房地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并且尽快成立番禺区房地产业协会,积极帮助房地产企业排忧解难,推动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
问题答复: | 雷建文等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地产商品房办证问题的议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新建的商品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确认产权,领取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第三款:“购买新建商品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已按前项规定确认产权的,权利人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房屋买卖合同申请办理确认权属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权利人委托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登记的,开发经营企业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第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确认权属登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地产权证”。二、区国土房管局于2002年1月21日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项目公司)及有关银行发出《关于开展商品房按揭办证转为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从2002年2月1日起逐步开展商品房按揭办证转为抵押登记的工作,要求各开发企业及银行配合做好这项工作,有计划分期分批送件办理,对业主、发展商和按揭银行都要求办理的才给予办理。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国土房管局的实际情况,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问题,一方面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另一方面,国土房管局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将以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积极处理有关问题,确实是由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可以区别对待,解决历史遗留的商品房办证问题。但若是由于开发企业自身原因未能为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也要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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