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 曾富强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扩大番禺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2003年8月,区人大已经向区政府提出了关于扩大番禺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议案,要求修改禁止燃放爆竹的管理规定。在收到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后,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由区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区政府广泛征询了市桥街、沙头街、桥南街、东环街、沙湾镇等部门意见及其辖区内涉及的有关村和居委意见。最后区政府经研究决定将范围扩大至“番禺区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以及市桥水道以南,沙湾水道以北,大刀沙以西,西环路以东的南区范围内”。但因我区无权自行决定扩大范围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立处罚,区政府于2004年3月10日以番府〔2004〕16号文向市政府上报了请示,请求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内容。市政府收到我区的请示件后转送市政府法制办研究讨论,并于今年4月回复:认为一是由于未列入《广州市2004年度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也不是《2003-2007年度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所确定的立项计划项目;二是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变更问题,如番禺区认为需扩大范围,可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经区政府再次研究后,拟将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划定为“番禺区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小谷围街、大石街、洛浦街、钟村街、石壁街,以及市桥水道以南,沙湾水道以北,大刀沙以西,西环路以东的南区范围内”。按照《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县级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变更,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报本市人民政府提请本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规定,区政府近日准备再次向市政府作书面请示,请求市政府按程序变更我区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