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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推广婚检,保障后代健康
问题内容:理 由: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提倡自愿婚检,不再把婚前医学检查作为婚姻登记的一项必要做法,可以说,取消婚检,是法律人性化的一种表现,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 但随着婚检由“必检”到“自觉检”的转变,不少人认为这项检查可有可无。据区人民医院防治科提供的资料显示,现在真正进行婚检的人数只有原来的四分之一,医生们对此深感忧虑,认为这样下去,对预防新生儿残疾、提高人口素质十分不利,必然会带来孕期传染病、妊娠疾病和遗传病的明显增多。据卫生部公布的统计结果,2004年全国婚检率不到10%,广东的婚检率从2003年的52%下降到2004年的2.9%。与此同时,出生缺陷发病率大幅提高,从2002年的13.72%上升到2004年的21.21%,主要病种是先天性心脏病和胎儿水肿综合征(主要由地中海贫血引发)。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婚检并非可有可无,它对保障后代健康和提高人口素质是十分重要的,必须引起结婚者及政府重视。 据了解,导致目前婚检率低的原因有:一是由于《婚姻登记条例》中并未明确要求登记结婚者婚检,故相当一部分想结婚的男女对婚检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科学认识,认为自己平常身体健康,没有婚检的必要,免得既花钱又尴尬;二是觉得婚检麻烦,害怕婚检检出某些病,节外生枝,影响感情;三是有少数人明知自己患有影响婚育的疾病而存有侥幸心理,逃避婚前检查;四是参加婚检要几百元,增加经济负担。办 法:一、制作公益广告,在广播电视、报刊媒体传播,宣传婚检的意义,使人们认识到婚检可以及时发现遗传病等多种疾病,及时了解和治疗疾病是对自己、对家人、对后代负责的表现。 二、在登记结婚时,派发宣传单张,指引婚者去婚检。 三、把婚检纳入公共卫生服务,实行免费婚检。由计生部门主管婚检事宜,地点可以考虑设在计生大楼,增添设备,配备专业人员,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支出。
问题答复:黄炳光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广婚检,保障后代健康”的已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当前社会上有不少的新闻媒体对强制婚前医学检查持不同的态度:“强制婚检是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强制婚检是损害结婚者的权利,作为公民有不婚检的权利”,有的省已有恢复强制婚检的规定,但却引起法律诉讼等,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第二个国家实施强制性婚检。从医学角度上来说婚前医学检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预防先天性疾病的一道重要防线。我国多年来实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制度为保护公民健康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提高婚前检查率,启发和引导公民增强婚前医学检查的自觉意识、责任意识,使其充分认识进行婚检,不仅是对夫妻双方负责、对家庭负责、对后代负责,而且也是对民族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类负责,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维护家庭和民族健康的需要,是减少国家未来社会负担的需要,有利于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是提高我国未来人口素质的需要。为此,提倡婚前医学检查,应加强对婚检认识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番禺日报、互联网等宣传婚检的意义,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婚检的重要性。或可由相关职能部门卫生、计生、民政等将婚检宣传单张、婚检手册、宣传挂图普及到城镇社区、村(居)委会或前来婚姻登记的群众,以利于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举办街头宣传咨询活动,营造声势,为群众免费咨询答疑。二、加强对新生儿出生缺陷的监测,目前我区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都是国家、省、市的出生缺陷监测点,每年将监测的数据及时反馈给婚检医院,指导婚检工作的开展。同时各级产科医院将加强孕期保健的产前保健的管理,以减少出生缺陷发生。三、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婚检医院的管理,必须领取由广州市卫生局批发的《婚前医学检查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方可进行婚检(扩大婚检检查机构不利于婚检工作的管理和质量的保证),婚检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对出具的婚检医学证明负法律责任。婚检医院将按必检项目检查,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并公示群众。四、探索和尝试降低婚前医学检查费用,由政府提供资金,检查项目能由婚检对象自行选择,医院要坚持合理收费标准,坚决杜绝滥设项目收费的情况。对经济较差的农村地区,政府可以按婚检项目和收费给予专项补贴,吸引更多的欲婚人群参加婚检,以提高婚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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