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 理 由: 婚前医学检查(下简称婚检)是对欲婚男女在婚前就影响婚育的疾病进行检查,并提出合理的医学指导意见,对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有重要保障作用。《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许多重要指标都跟婚检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如新生儿缺陷发生率2005年要控制在100/万以下,2010年达90/万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005年控制在2000年水平,2001年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6。要达到这些指标,都必须以婚检作为基础。一、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检的情况2003年10月1日实施新《婚姻登记条例》,开始实行自愿婚检制度,我区乃至全国的婚检人数急速下降。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婚检工作量不足往年的十分之一。广东省去年“十一”期间共有16374对新人结婚,只有114对自愿婚检,比例低至千分之七!《广州日报》2004年11月23日报道:2003年10月1日实施自愿婚检后,至2004年9月底止,广州自觉婚检率从97%跌到4.43%;我区2003年进行婚检人数达14158人,而2004年只有579人,两年的婚检率比下降了102.18%,但疾病检出率为18.66%,比2003年(9.56%)增高9.16。与此同时,各地孕期检查发现的传染病及影响妊娠的各类疾病自2004年初以来明显增多。婚检率的大幅降低,使许多疾病无法及时发现,将引致孕妇孕期检出疾病率增高、新生缺陷儿增多等许多问题的出现。首先,不利于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许多妇女由于没有参加婚检,到了孕期检查才发现传染病及影响妊娠的各类疾病。这些疾病直接导致流产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增高,极大的影响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二,不利于优生优育。不参加婚检导致新生儿缺陷和患各种遗传病的出生婴儿增多。中国每年约出生80万到100万有缺陷的新生儿,其中有相当部分是遗传性缺陷。从省残联了解到:广东每年新增0至6岁残疾儿1.65万,有四成是先天性残疾。2004年广州33家医院监测点统计数据表明,这项比率正呈逐年上升趋势。婚检人数的大幅下降,正是导致新生缺陷儿不断增多,引发许多矛盾和社会负担的原因。2000年到2004年我区出生的缺陷新生儿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广州地区0岁?6岁死亡的儿童中,30.36%死于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其中脑瘫、地中海贫血等,已经成为该年龄阶段的第一死亡原因。而这些疾病,如果新婚夫妇双方按时参加婚检,尽早发现尽早治疗是可以避免的。第三,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稳定。为了照料有缺陷的新生儿,家庭将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一个重型地中海贫血患儿活到18岁来计算,单是输血的费用就已经是65万。有的家庭还会因为缺陷儿童的各种问题而争吵,产生家庭矛盾。有专家认为,按照现有的婚检率不断下降的状况,遗传性病残儿的患病率将在3至5年后明显增加,这将给家庭和社会带来难以承受的负担和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二、不愿自觉参加婚检的原因分析(一)对婚检重要性认识不足或存在误解,甚至有人认为根本没有必要进行婚检。不少疾病并不能通过普通体检检查出来,而婚检项目有非常强的针对性,能查出影响后代的许多疾病。大部分人只知道旧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要强制性婚检,却不明白婚检的作用和好处。现在实施新《条例》取消强制性婚检,体现对公民权的尊重,但许多人却误解婚检没有必要了,这是不自愿参加婚检的主要原因。(二)婚检费用较大,增加一定的经济负担。目前婚检费用是按照检测项目的多少来收取(一般要200元左右),但哪些是必检项目却没有明示。有人刚参加过单位组织的体检,婚检时刚检过的项目又被要求重检,造成经济负担和不理解情绪。有关专家指出,如果将婚检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老百姓在婚检和医疗费用支出方面的负担,有利于提高自觉接受婚检的积极性;如果政府拨付资金用于对婚检方面的资助,回报的将是日后可以大大减少对因出生缺陷等原因致贫的家庭的社会救济。(三)婚前医疗检查机构少,不便于群众参加婚检,也有人怕婚检暴露个人隐私而不愿参加婚检。目前我区可以进行婚检项目的只有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大岗医院等少数医疗机构,婚检工作原来都有专门人员负责,新条例颁布后婚检人数太少,部分医院只好对原来负责婚检的专职医务人员重新分工,取消专门婚检,将婚检项目纳入到一般的体检部门进行。由于婚检机构少,部分群众特别是偏远农村的群众,因为怕麻烦而宁愿不参加婚检。三、对“取消婚前医学检查”说法的法律分析(一)《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法律效力大于《婚姻登记条例》。因此,不能认为条例中不规定“婚前检查”就等于婚前检查不重要。(二)《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第一款)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五款)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可以看出,法律是不允许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人结婚的,但是怎样才能防范?只有通过婚前医学检查,防患于未然。(三)法律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夫妻双方就更应该有知情权,如果一方患有影响对方健康的疾病,对方就应该有权知晓。这是对伴侣负责,也是对下一代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办 法: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引导欲婚男女自觉参加婚检(一)卫生、医疗、保健机构要组织开展针对新婚人群的免费保健服务和指导,将免费提供咨询和指导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向公众推出。今年一月份我区卫生局和区妇幼保健院等单位联合开展了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周活动,效果很好,建议定期或长期向公众坚持开展这类服务。(二)政府提供资金,减免婚前医学检查费用。坚持合理的收费标准,坚决杜绝滥设项目滥收费的情况。对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政府可以按婚检项目和件数给予专项补贴,以吸引更多的欲婚人群参加婚检。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实行免费婚检,如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将婚检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以提高婚检率。另一方面应当明确向社会公布医院、婚检工作人员保守当事人隐私的责任和守则。(三)扩大开展婚前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为群众婚前保健提供方便。我区现有婚检机构不多,且主要集中市桥城区内,为方便镇村婚检工作,建议在条件允许的镇级医疗机构开设婚前医学检查项目,为欲婚男女婚检提供方便。(四)对婚检机构加强管理,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对出具的证明规定要负法律责任。新《婚姻登记条例》不实行强制性婚检,是法治人性化的体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婚检不必要,婚检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预防先天性疾病的一道重要防线,是每一个公民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现阶段自愿参加婚检的人数急剧下降,长此下去,必然导致许多问题出现,给家庭、政府和社会带来负担。因此,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广大欲婚男女在婚前自觉进行医学检查,是不断提高我区出生人口素质,推进改革和发展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番禺的一个重要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