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 理 由: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工程建设领域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政府财政建设项目都能依法进行招投标,招投标工作绝大部分能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既节省了建设投资,降低了建设成本,提高了项目的经济效益。又有效地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还使不规范行为和腐败现象得到一定制约。然而,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目前在项目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中仍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行政监督工作不到位。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指导、服务虽得到加强,但忽视了项目建设施工、设计环节,容易造成设计、施工变更,增加财政支出。二、行政监督的执法主体不明确。监管弱化明显,对违反合同的处罚不力。招投标后的项目建设施工管理比较松,执行过程合同变更大,随意更改施工合同条款。三、工程结算普遍超出招投标定额,而且有的超出比例过大,有损廉洁、高效政府的形象。例如2004年各项市政工程造价超投标额平均为18%,最高达到45%,一方面消耗了招投标节约的资金,另一方面拖欠变更后增加的工程款引起争议,给各方面都带来大量的后续工作,有损政府形象,实际上是暴露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出现上述现象除客观原因外,主观原因是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的前期工作不够严谨,招投标文件的制定不够完善,行政监督工作不到位,执法主体不够明确,政出多门,监管弱化,处罚不力。办 法:一、调整完善财政建设项目的行政监管体制。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适当集中、统一,强化监督和执法职能,并具体落实对项目施工过程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二、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监督和处罚力度,明确行政监管的部门责任,对于不负责任的中介机构要有合理的退出机制。三、研究建立政府公共工程代建制度。四、尽快制定区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由监察局协调,计划、建设和财政部门参与,内容可以包括下面几个方面:1、规范工程预算、结算的审核程序。对超出招投标额的,需经监察、计划、建设和财政部门审批,否则财政部门停止相关经费的支付。2、经批准的项目,如要变更设计、施工方案需按相关规范程序经监察、计划、建设和财政部门审批。3、规范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时,列入合同的必要约定,包括因变更增加造价的责任承担。变更审批规定,应在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明确,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增加的投资由相应的变更部门负责。4、对代理和监理机构要实行抽查稽核。因勘察、设计、施工变更而超过批准的概算额,代理和监理机构要承担责任,并制定相关的处罚和赔偿制度,强化代理咨询责任。5、强化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认定,强化对投资造价控制与管理。6、对建设工程项目事前主动控制。强化主动控制工程造价意识,加强对工程造价各个阶段控制与监督,增强主动控制造价的自觉性。7、工程项目建设设立系统的、全面的、具体的有效监督,健全和配套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市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