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 理 由: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广州南拓战略的不断推进和大南沙开发建设步伐的日渐加快,土地不断增值,征地越来越多使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瞬间暴涨。而与此同时形成相当鲜明对比的是,农村“外嫁女”权益的保障问题却愈演愈烈,矛盾越来越大。这一问题正如许多地区一样,正严重困扰着我镇、村的干部和广大妇女群众及其家庭,给当地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一、“外嫁女”问题的浅析。 “外嫁女”问题集中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嫁非农业户口(含港澳台同胞)的农村“外嫁女”;二是农村嫁农村的妇女,她们从出生到结婚再到生儿育女都是长期居住在本村,并且长期履行村民的义务,遵守村的计划生育等各项制度,为村的经济发展和稳定作出了贡献。按照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我省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按计划生育的子女,其居住、户籍、生产劳动和计划生育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在责任田和宅基地划分及股权分配等方面与当地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另一方面,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重大事项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许多村民认为“外嫁女”户口不外迁的做法与农村向来的传统习俗相违背,也认为嫁出去的女就是泼出去的水,不应该享受本村村民的待遇。所以,一方面,在看到本村经济的发展前景良好,加上政策上的一些依据,受利益的驱使,很多“外嫁女”婚后不愿意或甚至不把户口迁出,要求参加集体分配,享受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村民受利益的驱使对这些“外嫁女”的行为进行抵制。由此矛盾而产生了“外嫁女”问题,并给社会稳定带来相当不利因素。另外,由于我区早在1993年时就下达了一份关于解决农村“外嫁女”问题的文件,一部分早期开发的村或早期有征地的生产队都按此文件进行实施、推开,但后来随着发展的需要,政府又出台了新文件,由于新文件的一些内容与1993年时下达的文件内容有所变化,使后期因征地等产生的集体分配时采取了不同以前的措施、办法,因此又引发了村民、“外嫁女”对此的强烈不满,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村民与“外嫁女”之间的矛盾。由于上述的两个主要原因,尽管当地政府运用合法的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引导,在“外嫁女”问题上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现实问题:第一,“外嫁女”在责任田、征地款及其他福利待遇分配上没有享受到或享受到极为少;第二,在村民会议上通过表决或半数签名不同意将责任田和征地安置款等分给“外嫁女”,加上部分生产队里的群众极力反对“外嫁女”参与分配,使“外嫁女”的权益仍然得不到保障;第三,“外嫁女”为保障合法权益,大量上访,给政府日常工作和当地的稳定带来较大的影响。第四,依据相关政策,“外嫁女”按计划生育的子女应享有村民权利,但实际上由于“外嫁女”的原因,很多村的“外嫁女”的子女在户口及享受村民权利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第五,若在没有妥善处理好农村“外嫁女”问题的现实情况下,推行农村股份制固化,将是举步维艰的。 办 法: 进一步理顺和处理好“外嫁女”问题的两点建议。通过政协横沥地方组日常开展的调研和召开形式多样的民意座谈会听取民意,结合横沥镇的实际情况,在农村“外嫁女”问题上,反映民意,提出两点建议:一、政府在通过深入调研后,在处理农村“外嫁女”问题上能尽快出台一个实事求是的统一的政策文件,制定出一个综合标准,以便各镇、各村在摇旗呐喊进行宣传的同时有文可依,切实进一步理顺好进而处理好农村“外嫁女”问题。二、完善有关的司法程序,加强相关的执法力度,运用法律武器来切实保护农村“外嫁女”应有的合法权益,进而为推进农村股份制固化改革清除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