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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进一步理顺和处理好农村“外嫁女”问题
问题内容:理 由: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广州南拓战略的不断推进和大南沙开发建设步伐的日渐加快,土地不断增值,征地越来越多使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瞬间暴涨。而与此同时形成相当鲜明对比的是,农村“外嫁女”权益的保障问题却愈演愈烈,矛盾越来越大。这一问题正如许多地区一样,正严重困扰着我镇、村的干部和广大妇女群众及其家庭,给当地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一、“外嫁女”问题的浅析。 “外嫁女”问题集中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嫁非农业户口(含港澳台同胞)的农村“外嫁女”;二是农村嫁农村的妇女,她们从出生到结婚再到生儿育女都是长期居住在本村,并且长期履行村民的义务,遵守村的计划生育等各项制度,为村的经济发展和稳定作出了贡献。按照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我省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按计划生育的子女,其居住、户籍、生产劳动和计划生育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在责任田和宅基地划分及股权分配等方面与当地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另一方面,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重大事项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许多村民认为“外嫁女”户口不外迁的做法与农村向来的传统习俗相违背,也认为嫁出去的女就是泼出去的水,不应该享受本村村民的待遇。所以,一方面,在看到本村经济的发展前景良好,加上政策上的一些依据,受利益的驱使,很多“外嫁女”婚后不愿意或甚至不把户口迁出,要求参加集体分配,享受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村民受利益的驱使对这些“外嫁女”的行为进行抵制。由此矛盾而产生了“外嫁女”问题,并给社会稳定带来相当不利因素。另外,由于我区早在1993年时就下达了一份关于解决农村“外嫁女”问题的文件,一部分早期开发的村或早期有征地的生产队都按此文件进行实施、推开,但后来随着发展的需要,政府又出台了新文件,由于新文件的一些内容与1993年时下达的文件内容有所变化,使后期因征地等产生的集体分配时采取了不同以前的措施、办法,因此又引发了村民、“外嫁女”对此的强烈不满,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村民与“外嫁女”之间的矛盾。由于上述的两个主要原因,尽管当地政府运用合法的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引导,在“外嫁女”问题上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现实问题:第一,“外嫁女”在责任田、征地款及其他福利待遇分配上没有享受到或享受到极为少;第二,在村民会议上通过表决或半数签名不同意将责任田和征地安置款等分给“外嫁女”,加上部分生产队里的群众极力反对“外嫁女”参与分配,使“外嫁女”的权益仍然得不到保障;第三,“外嫁女”为保障合法权益,大量上访,给政府日常工作和当地的稳定带来较大的影响。第四,依据相关政策,“外嫁女”按计划生育的子女应享有村民权利,但实际上由于“外嫁女”的原因,很多村的“外嫁女”的子女在户口及享受村民权利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第五,若在没有妥善处理好农村“外嫁女”问题的现实情况下,推行农村股份制固化,将是举步维艰的。 办 法: 进一步理顺和处理好“外嫁女”问题的两点建议。通过政协横沥地方组日常开展的调研和召开形式多样的民意座谈会听取民意,结合横沥镇的实际情况,在农村“外嫁女”问题上,反映民意,提出两点建议:一、政府在通过深入调研后,在处理农村“外嫁女”问题上能尽快出台一个实事求是的统一的政策文件,制定出一个综合标准,以便各镇、各村在摇旗呐喊进行宣传的同时有文可依,切实进一步理顺好进而处理好农村“外嫁女”问题。二、完善有关的司法程序,加强相关的执法力度,运用法律武器来切实保护农村“外嫁女”应有的合法权益,进而为推进农村股份制固化改革清除障碍。□
问题答复:罗世锦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理顺和处理好农村‘外嫁女’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番禺区委、区政府一直非常关注和重视处理农村“外家女”问题,不仅从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来考虑,还提升到维护农村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来考虑和积极处理。番禺区“外嫁女”问题的出现是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上级的户口管理政策,农村福利措施,村规民约的传统做法等息息相关的。近年来,随着广州市“南拓”的不断推进,我区农村城市化程度快速提高,土地征用不断增加,农村集体经济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各镇、各村之间并不平衡。由于村与村之间集体分配和福利的差别,农民对征地补偿的预期,加上上级户口政策的改变,外来人口的冲击等因素,导致农村“外嫁女”问题不断出现甚至激化。我区曾发生多个地方的“外嫁女”联合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现象。农村“外嫁女”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我区各级和有关部门都高度重视,并想方设法进行解决,罗世锦委员也提出了合理化建议,结合其他单位的意见,当前工作的重点是加强领导,政策指导,完善体制,法律维权。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积极处理“外嫁女”问题由于“外嫁女”问题的长期存在、累积,加上国家的农村政策不断调整和完善,农村管理体制的变革等因素,必然会暴露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激化“外嫁女”的矛盾。区委、区政府已清醒地认识这一问题并予以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区委、区政府联席会议和座谈会,听取基层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对策。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区还在去年成立了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固化领导组,由区委副书记严宗活任组长,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邱学新、副区长龚红、戴永昌任副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任领导组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农业局,负责协调、解决各镇(街、区)实施股权固化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在固化改革中遇到的“外嫁女”问题。各镇(街、区)把解决“外嫁女”问题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大部分镇(街、区)先后成立了处理“外嫁女”问题领导组,由镇(街、区)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力争将“外嫁女”问题解决在基层。二、深入推进农村管理体制特别是集体分配体制的改革,大力开展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固化工作从“外嫁女”上访所反映的问题看,主要是“外嫁女”与村民的经济利益矛盾,多数是要求确权配股,享受福利分配,承包土地及征地补偿等经济权利为主。由于农村地区差异大,国家的农村政策适用范围广且不断推陈出新,如《村民组织法》,实施村民自治;《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一定三十年不变,令到农村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保障,但大部分村民的“民主”权却不能保障只占少部分的“外嫁女”及其子女的“经济”权,如何协调两者的矛盾?《村民组织法》与《维护妇女权益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在“法”与“利”之间,大部分人选择了“利己”,使本来已经存在的“外嫁女”问题进一步激化。为了切实维护农村“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番禺区在广泛调研和学习发达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农村管理体制方面入手,深入推进农村管理体制特别是集体分配体制的改革,大力开展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固化工作。这一改革是指以某一确定期限为截止时间,固定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股东和股份数,并将股权实行一次性配置给股东后长期固定下来,今后“出生、娶入不配股,迁出、死亡不收股”,以后集体利益分配就以股东和股权数为依据,不再与户口挂钩。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固化改革是在目前的条件下,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外嫁女”问题的出路。一方面可杜绝今后发生新的“外嫁女”问题,另一方面,对固化前出嫁的“外嫁女”则按实际情况灵活配股,以尊重她们曾为村集体经济作出的贡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区为加快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固化改革的速度,在200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全区要用二到三年的时间全面完成股份固化改革。目前,全区已有50多个村完成了固化改革,“外嫁女”问题也在大部分村得到较好的解决,为其它尚未实施改革的村做出了榜样。比如钟村镇,“外嫁女”问题存在了较长时间,该镇在去年进行固化股权改革中,要求各村在章程的配股原则上必须落实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在册人口中包括外嫁女及其子女的配股权”,具体做法主要有“外嫁女”及其子女一次性全部配股、出资购股、嫁非农业户口的外嫁女及其子女可以享受配股等。在镇村干部的共同努力下,该镇707名“外嫁女”中,一次性全部配股的409人,占全镇“外嫁女”总数的58%;出资购股的30人,占4%;对嫁非农业户口的“外嫁女”给予配股的194人,占27%;按协议执行的74人,占10%,较好地解决了“外嫁女”的历史遗留问题。三、抓紧完善各方面政策,引导农村维护“外嫁女”合法权益区委、区政府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从政策上引导各级部门和村一级正确维护“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早在九十年代初就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及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的规定》(番发[1993]37号文)、《关于保障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番府[1994]75号文)等文件,对处理“外嫁女”权益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区制定的文件不能与上位法律法规相抵触。为此,区委、区政府于2000年颁发《关于处理农村“外嫁女”有关问题的决定》(番发[2000]21号),对番发[1993]37号、番府[1994]75号两个文件与上位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予以废止,明确规定处理现行“外嫁女”权益问题,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同时,区委、区政府积极制订新政策和新举措,解决农村“外嫁女”等问题,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稳定农村大局。2002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股份合作经济改革的意见》,初步提出在全区内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固化改革,杜绝今后发生新的“外嫁女”问题。2004年,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又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具体指导农村股份固化工作,化解“外嫁女”矛盾,从去年下半年起,区委、区政府又着手制定关于深化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固化改革工作的政策性措施,至今已多次广泛征求有关镇(街)部门意见,几易其稿,待审议后出台。四、努力寻求通过司法程序,用法律途径解决“外嫁女”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正式建立一个常规和权威的处理机制来解决农村“外嫁女”问题。而大部分村民的“法不责众”心理和普遍认为村民表决就“合法”的误解,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策引导的作用。有部分觉醒的“外嫁女”也不再纠缠于咨询、上访之中,直接上诉到法院,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自身利益问题,但由于各种原因,法院都“有理据”地不予受理。区委、区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多次与有关部门特别是区法院、法制办、司法局等研究解决办法。而广东省高院在去年举行的“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15周年座谈会”上对媒体透露:在目前“外嫁女”直接向村委会提出民事诉讼存在法理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要求镇政府干预--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步走的迂回途径,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妥善解决。区法制办作为政府的复议机关,积极参与“外嫁女”权益的处理工作,1999年开始以行政复议的方式受理了一批“外嫁女”不服有关镇(街)政府的行政处理的案件。去年,区法制办代表区政府处理了27件涉及“外嫁女”权益纠纷的行政复议案件,占去年行政复议案件总量的61.4%。近三年,区政府处理的“外嫁女”行政复议案件已达130多宗,“外嫁女”权益纠纷案件已成为我区行政复议案件的“第一大户”。区法院也积极向上级反映我区的实际情况,最终取得上级部门同意,于去年下半年开始受理“外嫁女”行政诉讼案件。据统计,去年已受理此类案件22件,为我区“外嫁女”的维权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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