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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关于政府尽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补助基金的建议
问题内容:2004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法的许多条款都体现出国家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但在实施本法过程中受个别条款规定配套法规不健全,执行环境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原立法的积极意义不能完全体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能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补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时至近日,两项制度仍未出台;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公安部70号令)》改变了以往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的做法。实际上,因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无需扣留,事故人通常不积极筹措资金垫付伤者的医疗费,有的事故人特别是外省车主甚至一去不返,在之后的处理中不见踪影,更别说赔偿损失了。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不扣留,更增加了法院判决执行的难度。由于受上述多种因素的影响,致使医疗机构在收治、抢救因交通事故受伤的病人的同时,却出现了大量的医疗欠费。仅以区人民医院为例,自去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起至今,已出院的交通事故伤者所欠医疗费已达53万元(尚不包括正在住院部分)。这种状况严重打击了医疗机构积极救助伤者的积极性,激化了医患矛盾,也严重地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作。建议:政府尽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补助基金管理机构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追讨相关事故责任人所应垫付的医疗费用。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未设立之前,如相关责任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医疗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应及时立案,并裁定先予执行。
问题答复:赵子彬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政府尽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补助基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仅靠政府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的100万元“解决群众医疗欠费补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人民医院因交通事故伤者所欠的53万元医疗费只是我区医疗系统欠费的一部份,还有何贤医院等等加起来绝不是少数目;所以,我大队也认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必然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虽然省和市的政府、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多次反映但是国务院相关办法一直未出台,致使全国各省、市关于救助基金具体实施措施也无立法的依据。目前,省市的公安交警部门正积极计划利用多种可行渠道筹集交通事故医疗救助基金,用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拍卖热门车辆号牌所得款项是其中一个。但长远来说还是要政府牵头,设立启动基金并动员社会多方面相应配合才是根本办法,才能充分保证交警部门依法执法,交通事故伤者才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医疗机构才能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同时更好地履行职责,才能有效消除交警、医疗、保险三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矛盾。非常感谢您对我区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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