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 2004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法的许多条款都体现出国家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但在实施本法过程中受个别条款规定配套法规不健全,执行环境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原立法的积极意义不能完全体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能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补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时至近日,两项制度仍未出台;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公安部70号令)》改变了以往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的做法。实际上,因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无需扣留,事故人通常不积极筹措资金垫付伤者的医疗费,有的事故人特别是外省车主甚至一去不返,在之后的处理中不见踪影,更别说赔偿损失了。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不扣留,更增加了法院判决执行的难度。由于受上述多种因素的影响,致使医疗机构在收治、抢救因交通事故受伤的病人的同时,却出现了大量的医疗欠费。仅以区人民医院为例,自去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起至今,已出院的交通事故伤者所欠医疗费已达53万元(尚不包括正在住院部分)。这种状况严重打击了医疗机构积极救助伤者的积极性,激化了医患矛盾,也严重地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作。建议:政府尽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补助基金管理机构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追讨相关事故责任人所应垫付的医疗费用。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未设立之前,如相关责任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医疗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应及时立案,并裁定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