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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解决下岗工人再就业后办理退休需缴足十年过渡性医疗保险的意见
问题内容:议案内容:现因2003年5月执行的医疗新保险政策与目前实施条款有较大差异,从而大大打击大龄下岗员工再就业的积极性,或出现再就业也要求单位不续保的倾向。究其原因是大龄下岗人员再就业至单位代办理退休时,个人要多负担好几年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有关连。例如:某男员工今年56岁,下岗前已满35年工龄,如没有再就业待至60周岁,可按“基本医疗保险50问”第39条第3点,属社会人员申办退休,则可享受满25年工龄的,其过渡性的10年医疗保险金全部由政府资助缴费。但如果该员工在56岁(实施医疗)后重新参加工作的,则由用人单位负责缴付该员工工作期间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到其退休实缴4年外,剩余的过渡性6年医疗保险金则要由个人全部缴纳。按人平1320元/月计缴(单位58%,个人2%),分别单位已缴4年是2068.8元,个人已缴1267.2元,共缴:6336元。按现时执行的仍要个人补足10年缴费。为此,个人尚要缴费6864元后才能真正享受退休后的医疗保险待遇。这样方案的实施是没有体现鼓励下岗人员再就业的政策,而是形成了奖懒罚的举措。为此,要求政府部门对次缴纳办法进行恢复原来基本医疗保险50问中第39条第2点,即失业人员重新参加工作的除了在该单位的年限由单位负责外,其余年限(剩余6年)可以按社会申办人员的条件申请政府资助的条款执行解决。这样即可以体现了用人单位缴纳了用人期限的缴费,个人也分担了重新工作后,个人的缴费部分,无疑增加了医疗保险金积累,利国利民之举。
问题答复:韩燕式等11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下岗工人再就业后办理退休需缴足十年过渡性医疗保险”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番府[2003]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对本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退休人员:(1)职工退休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缴交;(2)职工退休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其在本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年限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缴交,剩余部分由职工本人补足并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失业人员退休时属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则其参保缴费的办法按《暂行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在本办法实施前满25年的社会申办退休的人员,其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由各级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缴交;满20年不满25年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资助50%,本人缴交50%;不满20年的,其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全部由本人缴交”。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以2003年4月底止向前推算。”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区劳动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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