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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关于加强对隐蔽幼教机构进行规范管理的建议
问题内容:

理  由:
近年来,在经济较发达的镇街,聚居的人口迅速增加,原有的配套教育远远跟不上社会需要。因而,不断涌现出一些有别于传统模式的办学机构,特别是在幼教方面。随着社会需求的增大,一些私人经办的小规模的幼教机构因其投入小、运作灵活、隐蔽难以监管而不断涌现。但这类幼教机构大多没有经过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一般只是以某某咨询服务公司之类的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实际上却在招生办学。它们存在着很多的隐患。
一是办学资质没有保证。私人办学单位的老板卷款外逃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导致学生失学、家长和教师上访,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二是在教育的硬件方面。办学场所是否通过安全部门的验收,设施是否符合办学条件的要求不得而知。这些只到工商部门登记的办学单位,因其大多数都是以某某咨询服务公司的名义登记,令政府相关部门无法及时予以监管,造成安全隐患。
三是教师的素质方面。由于缺乏教育部门的监管,教师是否有幼教从业资格证无从审核。老板大多缺乏长期投资办学的规划,只着眼于短期的收益,教师队伍也缺乏稳定性,这样会影响到教育的质量。
四是小孩的防疫免疫方面存在隐患。政府部门监管的托幼园所能及时根据指导要求,对小孩进行接种疫苗。但这类隐蔽而没有接受相关部门监管的办学单位,因信息渠道不畅或其它原因,很容易造成疫苗接种的延误和遗漏。
五是这些办学单位由于缺乏引导,处于一种无序发展的状态,因逐利一哄而上的盲目开办很容易造成生源不足,导致恶性竞争,影响到教学秩序的稳定。

办  法:
(1)发动并借助社区资源进行监督查漏,使这些隐蔽的办学单位显形,以及时将其纳入监管。
(2)加强对民间办学资金的疏导,鼓励、协助开办良好的幼儿教育机构,以满足社会需求。
(3)加强对办学资金的监控,将其教学质量和师资列入日常监管工作。
(4)工商部门采取措施协助幼教部门把好发放牌照这一关。

问题答复:谢立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隐蔽幼教机构进行规范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幼儿教育机构以某某咨询服务公司名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实际却从事幼教工作,此行为已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提出的“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擅自从事应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区托幼办将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协同区工商分局对此行为予以查处。另一方面,区托幼办将继续严把“办园关”,对符合广州市教育局要求的“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的机构予以审批发证,不符合条件的将予以取缔。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幼儿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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