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注弱势群体,完善医疗救助保障措施 |
问题内容: | 理 由: 社会弱势群体是一特定人群,大概涵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失业人员、进城务工者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等。我区70多万的外来务工者,构成了弱势群体的主体,他们建设着城市、创造着财富,但却处于城市的“边缘”。另外,部分农民(含转移就业者)及城镇低收入阶层,也是弱势群体的组成部分。 绝大部分弱势群体阶层,可以依靠自己的劳动解决生存问题。然而,一旦遇到疾病尤其是重病等,他们的生活就会陷入困境,普通疾病、工伤、职业病成为影响其健康的“三大杀手”。民工群体因劳动时间长、强度大,流动性大,生活及卫生环境较差,缺乏医疗保障及基本的保健知识等,是传染病、食物中毒最易暴发的一个群体,总体健康水平远低于城市市民的平均水平。由于经济收入有限,加上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小病挺、大病扛,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流动人口中的妇女生孩子也多在家或求助于地下诊所,造成我区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居高不下。医疗悲剧时有发生,例如今年1月,某机械厂车工周某,交付几百元的押金给厂方且已工作一年多,有段时间身感不适,向厂方请假看病未果,倍感不适才休息,后猝死。经多方协商,家属才从厂方得到 3万元的赔偿。总之,我区医疗保障措施还不够健全,弱势群体“就医难”、“看病贵”等问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 办 法: 在构建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番禺,倡导社会公平,需要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问题。为此,我们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5年番禺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已达到90%以上。建议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一是进一步提高覆盖率,在向城区居民推广的同时,可以向有居所的流动人口推广;二是通过区镇财政对特困户、低保户实行缴费减免补助;三是对经济条件好的群体可鼓励参加更大保障利益的医疗保险种类,对较发达的村镇可以通过增加保费提高保障档次;四是对于重大疾病、慢性病在报销比例上可再提高。 (二)扩大社保和医保范围,加大推广工伤保险力度。通过有效的宣传方式,使外来工、农民工更多地了解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增强风险意识,监督企业给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切实解决工伤事故就医等问题。劳动监察部门监督有关部门为外来工、农民工建档建册,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健全保障体系。 (三)在政府指导下建立弱势群体维权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可低偿或无偿地协助弱势群体签定合同、购买保险及代理维权等事项,在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得到维护、保护和补偿。 (四)利用村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搭建供低保人员包括民工在内的医疗服务平台。民工流动性大,收入低,生病时既没经济条件也很难抽时间去城区医院就医,而求助于地下诊所,很容易延误甚至加重病情。针对这种实际情况,建议在工业区或民工集中的地方,让村或社区医疗机构承担起民工就医责任,并对重症与突发事故做紧急处理。这样对于疫病、疫情也能及时发现、早作控制,民工看不起病的现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五)多途径多方式集资设置弱势群体医疗救助基金,切实落实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在政府财政资助一部分的前提下,设立捐助热线电话,发挥区救死扶伤扶贫济困慈善基金的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捐款,把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帮助纳入公民道德教育范畴,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的良好社会风尚。落实我区《为经济困难家庭孕产妇提供低收费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服务方案》(试行)的精神,开设平价病房,确保不同阶层的弱势群体都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 |
问题答复: | 民革番禺区总支部: 你们提出的关于“关注弱势群体,完善医疗救助保障措施”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而我区也于2005年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6年把未有医疗保障的居民也纳入了该体系。在向城区居民推广的同时,考虑到外来流动人口可能在户口所在地参加了合作医疗以及目前我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人力、物力、财力不足,难以应付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障工作,因此未将这部分人纳入本地合作医疗,待条件成熟后再作考虑。去年区政府已下发《广州市番禺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番府〔2005〕20号)明确,凡户籍在本区范围内的下列救助对象: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城乡特困人员;3、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乡优抚对象及城镇非在职优抚对象;4、由区解困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发给生活困难救助的人员;5、农村“五保”对象;6、特困残疾人员;7、患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8、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患者。均统一纳入本区城乡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的待遇,其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个人需缴交的费用,均由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帮助其解决,2006年已实施了补助。 2004年,我区在《广州市番禺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番府〔2004〕68号)已明确鼓励有条件的群众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和有条件的村实行二次报销制度,目前全区247条村,其中123条村实行了二次报销;对于重大疾病在合作医疗报销后,仍难以承担医疗费用,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经民政部门核实后,可按《广州市番禺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番府〔2005〕20号)申请临时困难救济解决部分医疗费用。 二、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番府〔2003〕26号)第二条,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范围是:“在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含省、市、外地驻本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此,外来工、农民工只要与本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可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保待遇。 三、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本省常住户口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给予的救助。”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济工作。”也就是说社会救济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对于外来人口的社会救济问题,暂未有具体政策规定。 四、我区农村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平台已基本构筑,现全区247条村共有农村卫生服务站291个,每村都设立最少一个农村卫生服务站,而且有些村是一村多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个,服务站14个,而且按照5年计划,全区各镇设立三个农村卫生服务机构。社区设立8个卫生服务中心的计划将于2008年完成,从而使农村社区医疗服务网络更完善,群众就医更为方便,费用更低廉,基本能满足农村农民和社区群众的需要,也可以满足民工的求医需要,缓解民工看不起病的问题。 五、区卫生部门通过区红十字会协助困难病人申请“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施医疗救助。广州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是对在广州市内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危及生命的伤害,需紧急抢救而无经济支付能力者实行人道主义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从05年下半年开始急救资金的补助已由原来的5000元上升的7000元。为切实发挥好“急救资金”的作用,区红十字会制定了申请“急救资金”的工作流程下发到每一个医院,同时在番禺卫生信息网上张贴。今年共向市红会申报个案4例,救助4人,对申请者给予了最大的帮助。 六、关于建立弱势群体维权服务中心,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捐款等问题,我们将尽快协调处理。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区卫生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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