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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不该取消自行车道
问题内容:

理  由:

随着机动车数量剧增,道路愈显狭窄和拥挤,如今已发展到抹去了绿化带和非机动车道。现在,我区的道路除了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外,很难找到适合自行车安全行驶的道路了。无奈之下,自行车走上了机动车道。当一幕又一幕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人们总是要问“为何没有自行车道?”

在武汉市,有关机构做了一项调查:

市民出行方式

占总出行人数比率%

占用道路比率%

私家车

10

50

公交车

30

10

自行车

30

15

步行

25

10

其它

5

15

从上表可知,占出行人数30%的骑自行车者,只占用15%的道路;而10%的私家车一族,却占了50%的道路。估计我区情况也差不多,自行车仍然是学生和打工仔的主要交通工具。

回顾二十多年来的我国城市发展历史,自行车确实有被逐渐淘汰的趋势,但不能漠视当前仍有相当大的骑自行车人群存在的事实,不应弱化他们的权利。站在平等权利的角度看,骑自行车者与机动车一族、行人都应有平等的道路使用权。

自行车诞生已经有近两百年历史,至今在全世界仍长盛不衰,仍是人们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是各发达国家首推的体育、环保、节能的交通工具,它还是奥运会的竞技项目。为保留和推广使用自行车,各国都制订了相关的交通法例。在街道狭窄的日本,自行车不允许上机动车道,但允许在人行道上行走;在香港,自行车不允许上人行道,但允许在机动车道上行走,在城市郊外设专用的自行车道;在美国,自行车允许在机动车道上行走,专门指定一些道路只允许自行车行走,不允许机动车通行,并作为一种节能运动来推进;在欧洲的富国荷兰,骑自行车几乎成为全民喜爱并积极参与的运动方式,并升华为一种独特的文化。多年来,荷兰政府在修建道路、制定交通规则和道路管理方面对自行车行驶进行了特殊规定,以激励、促使自行车成为重要交通工具。台湾从2002年起,用五年时间规划建设环岛自行车专用道,用于体育、观光和一般交通,具有安全性、生态性、教育性、休闲性和健康性。

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过自行车发展的兴衰史,近年来他们都作出了理性回归的选择,我们若能借鉴他们的经验,则可少走弯路。

办  法:

1、交通部门做好我区自行车情况的调研工作,为自行车在社会活动中的定位作出正确评估。如北京市规划委近期一项调研报告提出:“自行车交通方式仍然是北京城市交通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由于自行车是一种环保型的交通方式,应给自行车交通方式保留适当的空间。”

2、要有平权和以人为本的精神,在建设新道路时,要规划留出自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对于旧道路,要重新评估是否划定自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

3、公安部门结合我区的实际,出台新自行车行使规则。如在什么情况下允许走机动车道,什么情况下允许走人行道;那些道路允许搭人,那些不准等等。

4、对于适合与不适合自行车通行的道路树立醒目的交通标志。

问题答复:劳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不该取消自行车道”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区交通局在2003 年组织编制的《 广州市番禺中心城区公共交通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所作的调查显示,在市桥中心城区自行车占出行方式比例约13 % ,在各种出行方式中占较重要地位。其使用者以学生所占比例最大,约占7%,其次为工人。因此,自行车在我区交通出行方式中的确所占比例较重,且对其他交通出行方式有较大影响.
    在上述规划中,区交通局考虑采用硬质分隔或画线等手段在道路上设置专用自行车道,建议在中心城区内19 条道路(具体道路可参考“规划”建议)上设置专用自行车道,并通过设置自行车换乘点使自行车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充分保障自行车的道路通行权。目前在南区部分新建道路中已在道路断面中安排有自行车道,而旧城区中由于道路狭窄,容量不足,在未有对道路进行扩宽改造之前仍难以设置专用自行车道,建议结合人行道改造设置。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在近年区政府加大对道路网络的升级改造中,除城区内市政路多是没有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混合道外,大部分主干道都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如南沙大道、市广路、东西环路、市南(沙)公路、清河东路、105国道等,这些路段己能充分保障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行走;即使是混合道路,只要依照各行其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各自的使用道路权益是有保障的;一贯以来,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对不按车道行驶等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行为从严处理,以保障各类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提案中提及“公安部门结合我区实际出台新自行车行使规则”,鉴于区级政府不具备制定或修改行政规章的权力,建议由区人大向市人大建议立法或由市政府制定相应规章。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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