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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关于设立人身伤害案件特困受害人专项救助基金的建议
问题内容:

理  由:
我区地处珠江三角洲中心地带,随着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因交通肇事、工伤等事故和杀人、伤害、抢劫等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的案件迅速增多,在各种人身伤害案件中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的受害人数量也连年上升。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为例,2005年1月至2006年10月,番禺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伤害案件4374宗。其中,刑事案件,即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有232宗;民事案件赔偿有2002宗;执行案件有2140宗。据调查统计,上述交通事故案件能在案件审判和执行阶段自动给付或履行全额赔偿的不足20%,能够部分履行或执行的约占65%,有15%左右的案件完全得不到执行。因发生人身伤害案件不能得到赔偿而导致受害人贫病无助,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甚至无力进行后续治疗,陷入生存危机的例子不在少数。部分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因无法及时获得赔偿而到处投诉、上访、静坐、游行示威,有的还采取一些极端方式,如在政府、法院等国家机关大吵大闹、贴大字报,在地面上写控诉书,有的还睡在路上堵塞交通;有的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人身威胁等等,妄图通过这些极端手段逼迫法院等国家机关就范,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日常工作的开展。

办  法:
针对上述问题,本人建议设立人身伤害案件特困受害人专项救助基金。
一、 资金来源。1、政府投入。由区政府在每年的社会救助预算中划拨一定比例的资金到人身伤害案件特困受害人专项救助基金。政府投入是该基金的主体构成。2、从拍卖机动车号牌收益中划拨一定比例的款项到该基金。公安交警部门拍卖机动车号牌所得的款项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将其中部分使用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人身伤害受害人身上。3、社会捐助。由民政部门定期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募捐一定的资金纳入到该基金。
二、 基金发放条件。1、受助人的主体条件:在道路交通事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工伤等案件中身体受到伤害的人员以及因此死亡人员的近亲属。2、受助人的经济条件:因伤害案件的发生导致生活陷入困难,一是家庭生活极端困难,受助人应持有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二是受助人持有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持有失业证明。3、法律程序方面的条件:案件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执行到赔偿义务人的财产,即受助人持有法院的执行中止或者终结的裁定书。4、受助地域条件,受助的人身伤害案件发生在番禺行政区域内或受助人的户籍地为番禺区行政区域内。
三、基金管理。人身伤害案件特困受害人专项救助基金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制定规章制度,并审议申请个案,确定是否给予申请人发放救助金和救助金的发放金额。

问题答复:

何俊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人身伤害案件特困受害人专项救助基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区为帮助群众解决因各种原因导致出现生活困难等问题,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如:于1995年和1997年分别实施了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2001年起,每年由区财政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临时困难救济经费,用于帮助群众解决突发性困难问题(包括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等)。并于2001年成立了以扶贫济困、救死扶伤为宗旨的区慈善会,开展各项慈善公益活动。您提出的人身伤害案件受害人的生活救助,也属于相关政策和区慈善会救助的覆盖范围:如果受害人因特发事件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可立即申请临时困难救济;如因事件造成今后较长时间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确有需要的,还可向区慈善会申请资助。从执行情况来看,近年我们对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未能得到赔偿导致生活陷入困难的受害人,只要其提出申请并符合救助条件的,都已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因此,我们认为,人身伤害案件受害人的生活是得到政策和区慈善机构的有力保障的,暂不需设立专项基金。
今后,我们将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宣传政府保障民生的民政相关政策和申请救助的途径,并积极倡导开展各项慈善公益活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生活。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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