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耀光委员: 您提出的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71号《关于解决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学校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2006年,街道财政体制已明确由街道负责其辖区内学校的建设经费,所需经费支出在街道财政体制上由区财政核定给街道。 二、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13号)精神,确定了区对镇街规范化学校和农村学校建设补助标准: (一)学校布局调整奖励补助标准调整为: 1、大岗镇、榄核镇、东涌镇、石楼镇、新造镇和化龙镇等六个镇每合并一所小学补助100万元,按新建、扩建学校校舍建筑面积补助100元/平方米;每合并一所初中补助160万元,按新建、扩建学校校舍建筑面积补助160元/平方米。 2、其他镇、街每合并一所小学补助65万元,按新建、扩建学校校舍建筑面积补助65元/平方米;每合并一所初中补助130万元,按新建、扩建学校校舍建筑面积补助130元/平方米。 (二)学校布局调整以及义务教育规范化改造建设项目的补助,其中对大岗镇、榄核镇、东涌镇、石楼镇、新造镇和化龙镇等六个镇的相关项目由区财政补助60%;其他镇、街的相关项目由区财政补助30%。 三、根据区委《关于加快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番纪要〔2009〕2号)精神,已明确各镇街是属地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责任主体,各镇街要按照区、镇街分担比例,千方百计确保落实属地规范化学校建设的配套资金。 四、发挥村对教育事业投入的积极性。根据我国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对村级教育投入虽然没有硬性规定,但对一些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村,经村民大会表决,可对教育给予适当投入,发展教育、造福后代的事情是会得到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五、目前实施的街道教育经费管理模式,有利于街道教育事业的发展。若明确了街道对教育负直接管理的职能,那么属地内所有教育经费将由街道直接管理,造成辖区的教育指导中心不能按目前方式自主灵活地支配教育经费。因此,暂不适宜改变这种管理模式。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