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江庆委员: 您提出的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40号《正房产证用途之名,强投资者信心》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商住用地允许商业使用的历史审批情况。 在2005年1月份以前,番禺区规划分局依据有关规划要求,可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在规划商业街区的住宅用地,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在证内注明住宅的首、二层做商业用途。 在2005年1月以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权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收回,统一由市规划局核发,区规划分局只能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二、关于商业布点规划的编制及审批情况。 (一)为有效指导我区的商业布局发展,区规划分局组织编制了《广州市番禺区商业布点规划(2004—2020)》。规划中提出了具体街区商业规划控制要求。 (二)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商业布点规划(2004—2020)》中的《大岗镇镇区商业用地布局指引图》要求(见附件),您提出的大岗镇兴业路、欣荣路、民生路两侧用地,均规划为商业金融业用地。 (三) 鉴于《广州市番禺区商业布点规划(2004—2020)》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不能作为办理改变住宅功能的依据。区规划分局将按市规划局的要求,争取该规划早日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三、关于办理指引。 (一) 2001年2月6日,市规划局颁布了《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穗规法[2001]12号),明确了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申请和处理程序、处理标准等。2005年11月29日,市规划局又颁布了《关于公布实施<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穗规[2005]1510号),通知该处理办法在2006年1月1日停止执行。 (二) 在《关于公布实施<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穗规[2005]1510号)中,市规划局提出了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办理途径:房屋出租人(所有权人)拟不按照房屋规划用途出租或自用的,或者房屋承租人将改变房屋规划用途使用的,可以按“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申请改建”和“改建建筑工程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业务类型,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立案资料按《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分类及立案标准规定》执行。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城市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