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立新委员: 您提出的区政协十二届第四次会议提案第12号《关于增设人民法庭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设立镇街人民法庭的问题。目前,对于人民法院的设置存在诸多客观条件限制,例如缺乏机构和人员的编制,财政预算紧张等。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自200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撤并人民法庭以后,对人民法庭的设置实行严格管理,新设人民法庭的审批程序复杂,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新设人民法庭非我院一己之力能予以解决。此外,近年来随着我区道路建设和公共交通的迅速发展,辖区内的当事人可以在半天内完成诉讼和往返交通,以前困扰当事人的出门诉讼难问题已基本解决,我院现有的“一院四庭”格局基本上可以满足我区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2、关于增设“流动法庭”的问题。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增幅明显的形势,我院拟在在区交警大队设立交通事故流动法庭,通过开展诉前调解、现场受理、就地开庭等形式,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目前,我院正加紧与区交警部门协调,巡回法庭的筹建正在逐步落实中。 3、关于设立审理专项案件的派出法庭的问题。针对审判形势的变化,我院现已设立了审理专项案件的合议庭,即劳动争议案件合议庭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合议庭,将原来分布在各中心法庭和民一庭的这两大类案件整合到这两个合议庭统一审理,不仅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和专业化水平,统一了司法尺度,而且加大了对劳动者和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及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我区社会大局的稳定。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二ΟΟ九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