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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建议出台政策引导开发商把被动改变为主动开发建设节能降耗型住宅
问题内容:

由:

建筑的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直接消耗的能源占全社会总能耗的30%。我国绝大多数住宅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比气候相近的发达国家差许多。我区每年开发建设和交易的住宅建筑有数百万平方米,但目前住宅建设始终处于粗放型生产,科技贡献率较低。国家、省、市、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虽然强力推进住宅节能降耗,但由于住宅的节能降耗所获得效益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才能体现出来,而建设节能住宅的一次性投资会加大其建设成本,这对于开发建设住宅的开发商来讲是需要增加投入的。因此,长期以来开发商都是被动地建设节能降耗型住宅,在建设过程中采用能少投入就少投,在建筑节能方面尽可能偷工减料,和政府的行政管理及监督部门玩猫捉老鼠的游戏。虽然国家、省、市、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大监督力度,但成效甚微,最多也只能保证所建设的住宅楼整体达到国家规定的节能的最低标准,并未创造出越是节能的住宅越受到市场欢迎,从而开发商建设节能降耗成效越大住宅的良性循环。

分析造成上述难以推进节能住宅的原因就是经济杠杆在起作用。其实,作为住宅的使用者也是希望能够居住在节能降耗的住宅里的,这样长期使用之后,受益的是这些居住在节能降耗的住宅里的住户。但是,由于一般的住宅购买者不知到自己所购买的住房是否真的节能降耗,也不知道其节能降耗的效益究竟有多少,所以购买时不能以节能与否来衡量购房价格高与低的合理性,因此也就无法促使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对于节能降耗方面加大投入。虽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6月以建科[2008]116号文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但目前我国对于建筑节能的计算和检测都是针对整个建筑物进行的,并非对于每套住宅进行节能与否的评测。因此,对于购房者来讲更加无法知道自己所买的某一套住宅是否节能,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是否节约能耗。

法:

建议政府制定政策加以引导,可以使开发商把被动建设改变为主动开发建设节能降耗型住宅。

1、继续加强监管力度,保证新建住宅楼整体达到节能降耗的基本要求。

2、政府制定政策措施:规定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让房屋者必须请有关检测部门检测并出示检测报告。对所出让的每套住宅进行节能检测,检测该套房屋在本地标准气象年度下,达到标准冬夏室内温度条件所耗费的电能等指标。从而可以折算出该套住宅房屋使用的能源经济成本。不同节能效果的住宅每年所耗费能源的经济成本一目了然的话,购买房屋者就不再一味追寻价格低廉而使用成本高昂的住宅了。购房者作为使用者会算长远的经济帐,从而促使开发商主动在节能降耗方面加大投入。

3、对于二手住房交易市场也逐步采用上述政策,促使全社会都认识节能住宅长期经济效益,使得人们在房屋装修中也自觉采用节能降耗措施。提高全社会节能降耗的水平。

4、对于节能检测机构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其检测结果真实可靠,促使全社会对于住宅建筑节能的效益有正确的认识和接受。

问题答复:

九三学社番禺基层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9号《建议出台政策引导开发商把被动改变为主动开发建设节能降耗型住宅》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你们提出的建议,我局十分重视,组织有关人员针对建议中提及的问题进行研究。

节能降耗是缓解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开发建设节能降耗住宅,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有关会办单位的意见,拟逐步推进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强监督力度

(一)规划许可阶段。

区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查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在建筑选址、建筑布局、建筑形态、建筑间距、建筑朝向等节能规划设计方面进行审查,在业务审批中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时往建设节能降耗型住宅方向规划。

(二)施工阶段。

根据《广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技〔2009〕113号)的要求,我局将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监管,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没有按照原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节能降耗标准进行施工的,一经查出,我局将对相应开发商采取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广东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过程中,我局对建筑节能验收备案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将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房屋销售阶段。

区国土部门在办理房屋销售合同备案时,将对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是否载明建筑节能的相关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二、加强节能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我局将按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节能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测单位对建筑材料的节能性能进行严格检测,并出具准确的材料性能检验报告。对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相关政策的出台

2005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今年2月份,广州市建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技〔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目前,针对民用建筑的《广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中。有关节能法规的不断完善,将进一步规范开发商的节能建设行为,促使开发商加大节能降耗的建设投入,从而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此外,通过加大住宅建筑装修节能降耗方面的宣传力度,增强建设单位、装修单位、住户乃至全社会的节能降耗意识,唤起社会使用节能降耗材料的积极性。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区开发建设节能降耗型住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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