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番禺基层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9号《建议出台政策引导开发商把被动改变为主动开发建设节能降耗型住宅》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你们提出的建议,我局十分重视,组织有关人员针对建议中提及的问题进行研究。 节能降耗是缓解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开发建设节能降耗住宅,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有关会办单位的意见,拟逐步推进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强监督力度 (一)规划许可阶段。 区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查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在建筑选址、建筑布局、建筑形态、建筑间距、建筑朝向等节能规划设计方面进行审查,在业务审批中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时往建设节能降耗型住宅方向规划。 (二)施工阶段。 根据《广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技〔2009〕113号)的要求,我局将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监管,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没有按照原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节能降耗标准进行施工的,一经查出,我局将对相应开发商采取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广东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过程中,我局对建筑节能验收备案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将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房屋销售阶段。 区国土部门在办理房屋销售合同备案时,将对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是否载明建筑节能的相关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二、加强节能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我局将按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节能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测单位对建筑材料的节能性能进行严格检测,并出具准确的材料性能检验报告。对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相关政策的出台 2005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今年2月份,广州市建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技〔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目前,针对民用建筑的《广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中。有关节能法规的不断完善,将进一步规范开发商的节能建设行为,促使开发商加大节能降耗的建设投入,从而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此外,通过加大住宅建筑装修节能降耗方面的宣传力度,增强建设单位、装修单位、住户乃至全社会的节能降耗意识,唤起社会使用节能降耗材料的积极性。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区开发建设节能降耗型住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