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关心残疾人,发展残疾人事业,是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不仅有利于残疾人实现平等的劳动权利,从根本上提高生活水平,增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而且有利于建设更加富裕和谐新番禺。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和推动手段,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面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全社会都有为企业排忧解难的共识,但是“减负”不应作为企业违犯法律义务和逃避社会责任的借口,作为弱势群体的残疾人,更应得到关爱和救助。重视残疾人就业和积极缴纳保障金是社会成员对残疾人这一困难群体的仁爱之心、救助之情和社会认同感、社会责任感的重要体现,认真对待和重视缴纳保障金工作应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我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中出现的问题: (一)法律意识不足,大部分企业未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目前,我区已建档残疾人9919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2106人。我区共有8000多个用人单位,但2008年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单位只有1670个,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36.34万元。也就是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每年度按市或者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我区只有20%的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办理了年审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多数单位包括知名企业未承担起应尽的法律义务。其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际惯例,对不能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为此联合国劳工组织还专门立法做了规定。目前,有100多个国家立法规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但是目前我区大多数企业对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力未有充分认识。 (二)关爱意识欠缺,大部分单位未肩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平等、正义、博爱等精神应是全人类的共同理想和追求。残疾人是我们社会的一员,应拥有同样的劳动就业权利,但是因为生理或心理的缺陷,他们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很多人失业或无业,生活贫困。因此,国家以法律措施,对这个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给予特别保护,保障他们劳动就业的权益,使他们通过就业,自食其力,实现人生价值。但受传统观念的束缚,社会上一些人,包括知名企业负责人和政府部门领导,对残疾人劳动就业仍存有偏见,对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产生误会和不理解,甚至有抵触情绪。然而,残疾人就业的根本途径在企业,我们在为残奥运动员鼓掌和大举赞助残奥会与奖励运动员的同时,企业家们也不应忽视广大残疾人就业问题,以经济危机为名和各种理由逃避社会责任。 办法: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责任感 法律是刚性的,刚性法规的顺利实施,也需辅之以柔性的关爱——全社会每一个人都应有的关爱。抱着宽容、包容的态度对待残疾人,给残疾人以通过劳动创造价值进而获得报酬的机会,是我们关心、爱护残疾人的直接体现。各级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进一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激发人们对残疾人的慈爱之心,增强其缴纳保障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人们明白缴纳保障金既是一项人道义务,更是一项社会责任。 2、进行普法教育,加强法律认识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对一些不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起到制约作用,而不是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目的,目的是发动社会各单位共同承担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安置残疾人就业。因此,安置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生活的根本出路,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实行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是为培训残疾人,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改善劳动条件等提供重要资金保障。所以必须认真进行普法宣传,使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法规能深入人心,增强社会各单位执行安置残疾人就业和缴纳就业保障金的自觉性,使他们履行法律的义务,营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良好氛围,杜绝视法律为洪水猛兽,千万百计规避法律的行为。 3、以人为本,合法合理征收 面对空前的经济困难,凡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都可以按规定缓、减、免缴纳。一是对暂时困难的单位“缓一缓”;二是对困难企、事业单位“部分减”。具体的缓缴和减免规定可由残联进行宣传,做到合法合理征收。 4、加强沟通,将残疾人就业落到实处 帮助残疾人就业,不是残联一个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需要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心协力才能实现。政府部门间要加强沟通,形成共识,调动积极因素。通过政府支持、社会理解,企业参与等形式,真正形成有效的合力,将残疾人就业的事情落实好、实现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