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平生委员: 您提出的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第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医院“医托”的打击力度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托” “医托”是指那些将准备在合法的医疗机构就诊的病人骗到某些合法的或非法的医疗机构和医生处,以看病为名,骗取钱财为实,并从中谋取利润的人。 (一)“医托”常见地点 1、专家介绍专栏处,对阅读、找专家的病人进行诱导; 2、部分专科门诊,如妇科病、痔疮、泌尿系疾病等专科,是医托经常活动的地方; 3、医技检查处,如CT 室、B超室门口; 4、入院处。 (二)“医托”常用手段 1、伪装成为病人,在病人中游荡,以同病相怜的口气做工作; 2、伪装成为病人家属,看望病人,然后介绍自己的家人在某某医院,某某所谓专家看好的; 3、伪装成为外地病人,看看介绍,然后说听说那家医院那里更好,进行推荐。 4、伪装成为医院员工,向患者说:“这个专家已经退休了,那个专家已经去开会了”。 (三)“医托”的危害 “医托”除了带给病人及家属经济上、精神上无法弥补的损失外,更有着对健康、对生命的无尽伤害。病人损失的可能并不仅仅是钱财,更有可能是治疗疾病的宝贵时机。医托既损害病人利益,也影响医院信誉,社会深恶痛绝。 二、“医托”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医疗保障体制还不够完善,就医环境、条件仍有需要改善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让“医托”有可乘之机。 (二)信息不对称滋生医托,病人对医疗信息缺乏了解是“医托”有生存市场的重要原因。 (三)广大市民对“医托”的警惕性不强,危害性认识不足。 三、处理“医托”存在的困难 尽管“医托”们的行为既涉嫌骗取钱财,也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但对“医托”的处理主要存在以下困难: (一)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条文。 1998 年 12 月,卫生部、公安部联合颁发了《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 》,指出“医托”是违法活动。然而,因为受骗者不愿指证或“证据不足”等原因,公安机关只得放人;偶有“医托”受到处理,仅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 元以下罚款。对“医托”的阻吓力度有限。 (二)取证难。因为“医托”诈骗的大多数是农村人或外地人,这些病人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对这里的环境不熟悉,因担心出来作证后会遭到“医托”的打击报复,所以不愿意当面进行指证。所以常常是公安机关联合医院抓住了“医托”,但因为没有人指证,而无法处理。 (三)卫生行政部门力不从心。“医托”这种行为既不属于超范围执业,又无法用非法行医来论处;“医托”与受聘的医疗机构的“聘用”关系,涉及经济、税务等方面问题的核查。所以对于卫生行政部门如果要查处他们,难度也很大。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缺乏监督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没有监督管理权,对违规的医疗机构难以处罚。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积极争取细化工作措施 2005 年10月,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以及国家中医药局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明确了上述四家机构在打击“医托”中的责任与权限,但对如何具体惩处并没有明文规定。我局将联合区卫生局积极向上级建议,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各部门责任、职责,完善相关处罚条例,加大执法力度。 (二)加大宣传力度 积极协调区卫生局、区文广局在电视、报纸定期曝光违法聘请“医托”的医疗机构;在全社会加大法律宣传,对旅馆、招待所、车站等人流集中地区发放宣传资料、循环播放防范“医托”宣传片,广泛宣传“医托”的伎俩;积极协调区卫生局在“医托”活跃的地方粘贴警示语、图片等,加强宣传,通过在我区各地医院设立警示牌、张贴海报、悬挂横幅等方式提醒外地患者,通过发放就医地图的方式指引患者到正规医院正确就诊。 (三)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力度 对“医托”的打击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我局将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行政管理,形成综合治理模式。 1、“医托”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商业道德,扰乱医疗市场的秩序,侵犯了其他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因此也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4 条关于“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聘请“医托”的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2、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加强服务意识,降低医疗费用,改善市民就医环境;发展行业管理协会和组织的作用,杜绝医疗机构行医中的违法行为;对“医托”活动频繁的医疗机构开展了“医托”防范培训;制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对涉嫌聘请“医托”的医疗机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具体当事人的执业证书。 3、我局将在自身职权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 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依法打击处理“医托”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4、医疗机构在诊疗区域张贴警示提醒的语言,在重点区域大幅、醒目提醒;医务人员应该提高警惕,发现“医托”及时报告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进行巡回导诊,发现情况,及时制止。指导病人合理就医,及时就医。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打击“医托”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九日 |